2015年6月26日星期五

吳長江事件對雷士財務之影響

吳長江(圖)被罷免後,雷士照明CEO一職由董事長王冬雷兼任。 (資料圖片)
雷士照明(2222)管理層去年發生爭拗,其CEO吳長江更遭罷免,繼而揭發集團旗下子公司雷士中國在未經董事會批准下為兩家內地公司做多筆銀行借貸擔保,並發現該等公司或是吳先生的連絡人。受事件影響,雷士若干資金遭銀行提取及凍結,涉及金額逾6億元(人民幣,下同)。如雷士所說屬實,手法就與諾奇(1353)有點相似,兩家企業皆在董事會未授權的情況下為他人提供借貸擔保,以及公司資金同時成為抵押品,反映企業管治與內部控制非常薄弱。

有別於諾奇,雖然雷士主席與CEO分別由不同人士出任,但很明顯,CEO權力過大而沒有適當制衡。更有趣的是,翻查雷士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雷士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董事作貸款訂立任何擔保或提供任何保證,也不得為董事持有的公司作貸款或訂立任何擔保或提供任何保證。但奇怪的是,相關銀行在批出貸款時,既然要求以雷士做擔保,並以資金做抵押,明知對方是上市集團,公司章程也清楚顯示不可以,為保障自身權益,銀行怎不要求出示董事會授權?究竟是銀行沒有查核清楚,有人偽造文件,還是其他原因?須留待雷士進一步公布。

無論如何,是次事件對雷士已造成一定損失。首先,因該等公司未能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因而按上述擔保協議從雷士帳戶提取5.51億元。此外,中國法院也發出指令,雷士若干資產包括帳面值2.56億元的樓宇及5,095.3萬元土地,於今年1月起兩年內被禁止轉讓、出售、質押及捐獻。可幸的是,因上述借款人向雷士提供反擔保,雷士預期通過訴訟可取回2.66億元,因此只為餘下2.85億元做減值。另外,銀行也按協議及法院判令將雷士一筆5,412.8萬元資金凍結,但該貸款具有足夠擔保,雷士認為資金將獲解除凍結並可取回。換句話說,在此事上雷士損失2.85億元,以2013年淨資產37.61億元計,損失僅為7.6%,此數差不多是2013年全年純利,並在2014年入帳,導致2014年出現3.28億元虧損。

單看數值似乎雷士「蝕得起」,但留意的是,核數師就此出具保留意見,認為「未能取得充分恰當的審核證據以評估該等法律訴訟的結果」,故未能肯定雷士可否取回2.66億元及為5,412.8萬元存款解凍。大吉利是講句,若雷士在訴訟中敗訴,損失將增至6億元,金額相當於2013年淨資產16%。
此外,雷士指因吳先生無理拒絕執行董事會決議影響,重慶雷士及雷士中國暫停營運逾2個月,導致雷士品牌在中國銷售降8.2%至19.52億元,而因LED照明產品不景,相關產品價格和訂單量受影響,令非雷士品牌在中國銷售減17.8%至3.21億元,於國際銷售跌15%至7.57億元。慶幸靠市場推廣,雷士品牌在國際銷售增20.6%至4.41億元,抵銷部分跌幅,去年總收入僅跌8%至34.71億元。

綜合而言,受事件影響,雷士去年錄大額虧損,即使撇除減值損失,稅前虧損也有2,922.7萬元,較2013年跌188.8%。不論是諾奇還是雷士,事件再次證明企業管治的重要,對高層管理人員權力的制衡尤其重要。說也奇怪,雷士似乎未有學精,自吳先生被罷免後,現任公司董事長王冬雷同時獲委任為CEO,變成一人身兼兩職,權力比以前更集中,未能符合《企業管治守則》A.2.1條文。雷士解釋,因所有主要決策均諮詢董事會及其有關委員會,董事會有4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出獨立見解,故認為有足夠保障措施確保董事會權力平衡。無論如何,希望雷士能從事件中吸取教訓。

原文刊於:am730 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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