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篇討論過地址方面的風險,這一篇,也是最後一篇,講選民身份方面。
(7)利用他人身份做選民登記
利用他人身份做選民登記,目前已有措施去防止。例如一旦成功登記,選舉辦事處會發出登記通知。不過,倘若連地址也是假的,被假冒者未必能收到通知。此外,於選民登記冊發表期間,市民可以查核登記資料是否準確無誤。可是,這措施比較被動,不容易發現盜用他人身份的問題。
所以,採用預防性內控來控制的話,比較難有效這個風險。看來採用偵測性措施,例如依賴投票當日,由票站人員小心核對選民身份,來阻止盜用他人身份的問題。
(8)、(9)利用已身故者做選民登記,及已身故者仍在選民登記冊內
選舉辦事處定期與生死註冊處的資料進行比較,自動將已身故者從選民登記冊中除消。就選民新登記,需要與死亡登記核對,以防止已身故者仍能登記成為選民。
(10)、(11)喪失資格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做選民登記,及已喪失選民資格,但仍在選民登記冊內
按選舉條例,任何人士如根據《精神健康條例》被裁斷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而無能力處理和管理自己的財產及事務,或任何武裝部隊成員,都是喪失選民資格。就前者而言,選舉辦事處可以考慮與醫管局合作,如何有效防止上述人士登記成為選民,以及從選民登記冊中除消。至於後者,相信政府部門已有相關的名單,只要選舉辦事處核對其名單,問題應該不大。
這個練習已經完成,如果有任何意見或紕漏,請多多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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