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20日星期四

蘋果的避稅安排

上篇文章提過,蘋果公司(AAPL,簡稱蘋果)的避稅成效有目共睹,去年整體實際稅率(Effective tax rate)僅25.2%,較美國聯邦稅率35%低9.8個百分點,海外溢利實際稅率更低至只有1.9%,可謂成績斐然。

究竟蘋果用甚麼方法來避稅?早前美國參議院撰寫的調查報告,就詳盡揭露其方法,非常值得參考。不過,由於報告連同附件共142頁之多,而且涉及繁複的美國稅法,要三言兩語講解清楚並不容易,但仍然嘗試盡量簡單來說明。

概括來說,蘋果避稅安排的主軸在於「Offshore tax planning」,即是所謂離岸稅務安排。或許先簡單介紹一下美國稅法,理論上,美國本土企業所有收入,不論是來自國內還是海外,均需繳納最多35%稅款。

不過,企業可通過一些機制將稅款降低,其中一項廣受跨國企業歡迎的,就是在某種情況下,容許他們暫緩繳交屬於海外盈利的稅款,直至相關盈利調回美國本土為止。

要將盈利有效轉移到海外,主要方法是透過「價格轉移(Transfer pricing)」來進行。調查報告指,蘋果透過兩家位於愛爾蘭的子公司,及分布在世界各地的零售子公司來做價格轉移。如賣到歐洲的產品,首先由愛爾蘭子公司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ASI)向製造商訂購產品,ASI再將產品轉售予另一家名為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ADI)的愛爾蘭子公司。ADI再將產品轉售給蘋果旗下位於歐洲各地的零售子公司,由他們將產品售賣給顧客。

賣到香港及亞洲等地的產品也一樣轉折,產品同樣是由ASI負責向製造商訂購,ASI然後將產品轉售到蘋果的新加坡子公司,由這家公司再將產品轉售到亞洲各地的子公司,並由他們把產品售賣給顧客。反觀美國市場就簡單得多,蘋果直接向製造商訂購產品,然後轉售給美國客戶。美洲其他地區一樣簡單,蘋果將訂購回來的產品,轉售給當地的子公司,由他們向顧客發售。

總括來說,美洲區的銷售是通過蘋果直接來做,其他海外地區則全通過兩家愛爾蘭子公司。據調查報告所述,雖然於海外銷售的產品全都是由這兩家愛爾蘭子公司購入,但實際上只有少量產品會運送到當地,大部分產品均是由製造商直接付運到零售子公司。

報告因此質疑,愛爾蘭子公司在整個銷售過程中,根本沒有實際作用,並且懷疑此安排純粹只為了將海外盈利集中在低稅率的愛爾蘭子公司。另外,報告也提及到,愛爾蘭政府給予ASI和ADI特低稅務優惠,稅率少於2%,甚至低至0.05%。

這還未止,雖然ASI是愛爾蘭公司,但卻於當地享有非稅務居民身份(Non-tax resident status),報告因此質疑,ASI賺到的大部分盈利,不單只毋須在當地繳稅,更加不需要向世界其他地方繳納稅款。

可是,由於美國的稅法十分嚴謹,倘子公司之間的價格轉移並非正常交易(Arm’s length)的話,即使銷售安排如何巧妙也沒有用。

因此需要依靠ASI和蘋果簽訂的Cost-sharing agreement。通過此協議,蘋果將產品專利的成本與ASI按銷售比例來攤分,如2011年,約有40%的銷售來自美洲,60%來自海外。

因此,40%的專利成本由蘋果負責,40%銷售收入也順理成章歸蘋果所有。至於餘下60%的專利成本和銷售收入,自然由ASI負責和擁有。

根據調查報告,由2009年至2012年的4個年度,蘋果(不包括海外)的稅前溢利共290億元(美元,下同),負責的專利成本則是40億元,兩者比例是7:1。反觀ASI,同期的稅前溢利共740億元,負責的專利成本則只是49億元,兩者比例是15:1。

因此看來,蘋果雖是產品專利的實際持有人,但獲利卻較只擁有專利之經濟權益的ASI少,加上ASI的實際稅率遠低於蘋果,因此調查報告質疑,ASI的用途純粹只為避稅。可是,由於此價格轉移符合「Arm’s length」的標準,議會也無可奈何。

以上只是避稅安排的上半部,下半部將於下一篇再續。

文章來源:AM730 2013-0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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