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篇曾提過,美國參議會調查報告指,蘋果公司(AAPL,蘋果)於享有低稅率的愛爾蘭,開設名為Apple Sales International(ASI)和Apple Distribution International(ADI)的子公司,並通過Cost-sharing agreement,將大部分盈利轉移至海外。表面上,蘋果和ASI各自提供資金去共同開發產品,因此產品的收益也順理成章按雙方出資比例去攤分,以符合稅法規定的正常交易(Arm’s length)標準。
不過,按照美國稅法,蘋果從本土以外賺取的盈利,也要一併繳納美國稅。當中一項名叫「Subpart F」的稅法,就是用來阻截跨國企業的避稅行為。這項稅法特別針對跨國企業將盈利轉移至海外,並明確地指出那些海外盈利屬於應課稅收入。換句話說,即使跨國企業將盈利轉移至海外,在「Subpart F」規定下,海外盈利也需即時納稅。
既然如此,蘋果公司搞了這麼大的一場龍鳳豈非白費?當然不是,記得在上一篇也提及過,美國稅法同時提供了一些機制,去讓跨國企業降低稅款嗎?其中一項就是在某種情況下,容許他們暫緩繳交屬於海外盈利的稅款,直至相關盈利調回美國本土為止。
據調查報告所說,就是因這些機制,所以不少包括蘋果在內的跨國企業,設法將盈利轉移到一些低稅率的海外地方。報告還引述了國會於2010年所做的一項調查,發現當時美國跨國企業的未分配海外盈利共超過1.7萬億(美元,下同),而且至少有六成的相關資金,是存放於海外而非國內。上述所說機制,其實是目前美國稅法容許的例外情況,蘋果就是通過一項叫做「Check-the-box」的規定來規避「Subpart F」。概括來說,根據此規定,當美國企業申報稅項時,可作出一項選擇,要求稅局在計算稅款時「忽略」下線的海外子公司(lower-tier foreign subsidiaries),並且將他們視為上線海外子公司(Upper-tier foreign subsidiaries)的一部分。換句話說,不論海外子公司有多少家,當企業選擇「Check-the-box」,稅局就必須將他們視作一個整體來看。
蘋果就正是做了此項選擇,並於愛爾蘭開設另一家名為Apple Operations International(AOI)的子公司作上線海外子公司,然後讓AOI直接或間接持有ASI、ADI及其他所有海外公司股權。因此,這堆持有巨額海外盈利的子公司變成下線海外子公司,在「Check-the-box」下被稅局「忽略」,因此她們之間的產品買賣交易也不會被視為「Subpart F」指定的應課稅收入。
據調查報告,單是2011年及2012年,蘋果巧妙地通過此方法,將350億元的產品買賣盈利「隱藏」起來,因此合共125億元的稅款無需立即支付。
此外,由09年至去年,AOI從各下線子公司收取共299億元股息。根據「Subpart F」,不論相關資金是否調回美國本土,蘋果應需要為此繳納稅款。可是蘋果也通過了「Check-the-box」,稅局不得不將這些股息看待成AOI的內部資金調動,因此不需要立即被徵稅。調查報告說,「Check-the-box」原意並非將海外的「應課稅收入」變成「非課稅收入」,但包括蘋果的美國跨國企業卻做到了。
報告亦提到,即使修補「Check-the-box」的漏洞,蘋果也能透過另外兩項稅制漏洞,來避開「Subpart F」的規管。綜合而言,蘋果通過多層子公司架構,將海外盈利轉移至愛爾蘭的子公司,然後利用Cost sharing agreement將盈利「合理化」,之後再通過美國稅例「Check-the-box」的漏洞,令海外盈利不需要即時繳納美國稅。
不少人批評蘋果用盡方法去避稅,是缺乏社會責任表現。可是調查報告揭露出來的稅務安排,蘋果沒有違反任何法例,全部稅務得益都是在現有法律框架下獲取。情況像我們想盡辦法,如何去享盡稅例給我們的免稅額和稅務寬免一樣。因此,蘋果CEO庫克才能理直氣壯地在聽證會中表示,蘋果不欠華府任何稅,一美元都不欠。庫克還建議美國應全面改革稅制,並且降低稅率,這樣才能促進經濟發展。究竟蘋果應避稅,還是甚麼都不做而繳足稅款,你又如何看呢?
文章來源:AM730 201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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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請問蘋果用Check the box 方法避開的稅是始終要付的嗎?如果這樣是什麼時間要付呢?
回覆刪除不好意思,看了你之前的文章,蘋果通過發債來永久遞延稅款,請問版主可簡略說說其操作嗎?謝!
回覆刪除Hi小初哥,當蘋果將海外的盈利調回美國本土時,他們就要付稅了,稅率最高為35%. 因此,只有一日不把盈利調回來,一日都不需要付稅。可是,由於蘋果需要資金,但又不想從海外調回來,因此發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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