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月25日星期五

卓悅案帶出的管治問題

首先說一個親身經歷。記得在多年前瓜瓜在某集團當內審,有一次審核某工廠的工資發放流程時,發覺工資表每月由一位文員負責編製,而她的工資也包括在工資表中。雖然工資表在呈送會計部前由車間主管審批,但工人數目眾多,車間主管只會核對工人數目,以及看一下有沒有工人的工資異常高。文員計算自己的工資,而且審批比較鬆散,當然是一個風險警示。於是,內審同事便重點抽查該文員的工資,結果發現她每月偷偷地給自己多加幾百元加班費。在自己的審計生涯中,旦凡遇見這類情況例必重點關注,因為人容易受誘惑,以為沒有人會察覺,更料不到內審原來會查得這樣仔細。

相同問題似乎發生在本地化妝品連鎖店卓悅控股(653)。根據報章報道,其前人事部經理涉嫌聯同家人,在2004年至2011年間利用支薪系統和虛假員工獲利4,000萬元。由於案件仍在審理階段,在此不便評論被告有罪與否。不過,若果傳媒報道的案情無誤,並假設同樣事情發生在另一間上市公司身上,這就明顯是公司管治出了大問題。

首先,人事部負責招聘員工和處理相關事宜,但又同時負責計算工資和發薪,正如文首提到的例子,明顯是職責缺乏分工(Lack of segregation of duties),是一個頗大的管理漏洞。雖然發薪前需由會計部審批,但好大可能會計部根本不清楚每位員工的工資是多少,所以審批都只是形式上,實際沒有多大意義,因而沒有及時制止問題發生。

此事核數師有沒有責任呢?不是要為他們開脫,核數師比較著重財報上的欺詐,對於這類營運風險未必察覺。不過,倘若公司設有內部審計部門,而審計又採用風險為本(Risk based approach)的話,這麼大的職責分工漏洞肯定會找到出來。

翻查2010年年報,原來卓悅當年並無內部審計部,但每年外聘獨立專業團體,對公司的內部監控系統成效進行年度檢討。實在好奇該專業團體有沒有找到此問題。若果找到,卓悅管理層為何不堵塞漏洞?若果是找不到,是專業團體的審計未有包括發薪流程,還是其他特別原因?

朋友說職責分工只是大公司的玩意,中小企缺乏人手和資源,根本沒有可能做得到。事實的確如此,但不代表甚麼也不做。就以人事部身兼招聘和發薪為例,若資源所限無法分工,其實只要加入適當監督,例如將工資表按部門拆開,然後由各部門主管核對自己部門的工資表,總比會計部來審批為佳。此法既可保護員工薪金私隱,又達到監控效果。又例如採用生物識別考勤系統,可杜絕虛假員工冒領薪金問題。現在的考勤系統價格低廉,效益比成本高,唯一注意是必須遵守個人資料(私隱)條例及相關指引。

風險管理是公司管治重要一環,希望各大小上市公司引以為戒,不要步卓悅後塵。

原文刊於:am730 2019-0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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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22日星期二

廢除港式預繳稅?咪講笑!

對於不少打工仔來說,每年1月慘過割咗忽肉,因為正值薪俸稅繳交期限。套用阿嬌金句「個個都交稅,唔通個個都想交稅咩」,相信最能反映實況。

在交稅的同時,大家可有留意一下稅單?最近某位財經專欄作家撰文,認為香港的打工仔連薪水還未收到,便要早一年繳交稅款,所以應廢除港式預繳稅云云。留意到文中有好些誤解,而且還有不少讀者不求甚解,全盤接收了就去附和。為此,瓜瓜略盡公民責任,嘗試在此解釋一下。

首先,香港的薪俸稅只有「暫繳稅」而沒有「預繳稅」。顧名思義,兩者都有預先繳付的意思,但付款安排卻有很大分別。暫繳稅是Provisional tax,有「暫定」的意思。由於香港的薪俸稅在財政年度完結後差不多1年才需繳交,所以有暫繳稅的安排。例如20191月繳納的暫繳稅,覆蓋的課稅收入涉及201841日至2019331日。或許你會問,現在才是20191月,既然稅款包括20191月至3月的收入,薪金還未收到就要納稅,豈非很不公平嗎?

放心,暫繳稅是分兩期支付,第一期是稅款的75%,按比例計算其實是繳納20184月至12月的稅款。至於在4月繳納的第二期是稅款的25%,按比例計算是繳納20191月至3月的稅款。由此可見,暫繳稅並沒有在納稅人未收到薪金的情況下預繳稅款,而是在納稅人收到薪金後才支付。

至於計算方法,是按照對上一個年度的收入來估計。所謂暫繳其實就是暫時徵收的意思,等到納稅人遞交了報稅表,待稅局評定稅款後並發出稅單,到時繳交或退還最終稅款和暫繳稅之間的差額,該年度的稅項就會結清。

至於預繳稅一般指Withholding taxPAYE (Pay-As-You-Earn),或者PAYG(Pay-As-You-Go)。相比起暫繳稅,預繳稅比較霸道,慣常做法是不理三七二十一,即時從薪金中扣起一部分,等到發出稅單後再繳交或退還差額。重要的事情須講多一次,香港薪俸稅沒有預繳這種安排。

相比起預繳稅,香港的暫繳稅在繳納時間方面其實相當寬鬆,至少每月收到的薪金不用被扣起一大截。當然,壞處是每年需要預備一大筆錢來交稅,若沒有及早籌劃將相當麻煩。或許你會再問,暫繳稅以上一個財政年度的課稅收入來估算,若然今年收入減少怎麼辦?根據稅例,只要今年的應課稅收入少於或可能會少於前一年度的90%,或者其他原因如預期將可獲得之前沒有的免稅額等,就可以在指定時間內向稅局申請緩繳。綜合而言,我們這班打工仔並沒有因支付暫繳稅而蝕了利息,薪金也沒有被強制扣起用作繳納稅款,可以較自主地運用現金。若果購買儲稅券來支付稅項更可以賺取利息,年息率是0.25%

其實稅局的《稅務局所課徵的稅項指南》已清楚說明何謂暫繳稅,有興趣不妨到稅局網站下載來看看。

最後一提,該作家認為港式暫繳稅需額外行政成本,這點瓜瓜同意,若廢除暫繳稅,至少可以減省緩繳申請的行政成本。不過,現在薪俸稅已經差不多在年結後1年才繳付,若廢除暫繳稅安排,政府要維持每年稅收無可避免要行PAYE預繳制。現在每月從薪金中扣除5%強積金供款,打工仔已經心不甘情不願,還要扣除薪俸稅?一眾納稅人願意才說吧!

申延閱讀:

原文刊於:am730 2019-01-18

2019年1月11日星期五

蔡瀾捅了一個甚麼樣的蜜蜂窩?

食家蔡瀾最近在內地一個節目中表示,若果要讓一款菜式消失,他會選擇火鍋,認為沒有甚麼飲食文化可言,結果在兩岸三地引起極大爭議。看!隨便一番話就令眾人熱烈討論,這就是真正KOL的風範。說起蔡生,記得八年前他曾寫了一篇叫《羞恥》的文章,全文一句髒話也沒有,但就將當時的發展局官員罵過狗血淋頭,包括時任局長林鄭月娥,有興趣不妨找來看看。

回說蔡生的火鍋言論,這次批評者眾,皆因他捅了一個蜜蜂窩。為何這樣說?看過中國餐飲業的市場分析後就會明白,在中國火鍋是一門龐大生意。根據火鍋股海底撈(6862)的招股書顯示,內地中式餐飲業於2017年的總收入是31,920億元(人民幣,下同),當中市佔最高就是火鍋店有14%,以金額計即是4,362億元。以中國10億人口粗略計算,代表每名中國人年均花費436.2元在火鍋上。此外,目前全國各地合共約有60.1萬間火鍋餐廳。批評一門受歡迎兼從業者眾的產業沒有文化,叫人情何以堪,蔡生不成為眾矢之的才怪。

單從市場規模的數據來看,內地民眾似乎愈來愈喜愛火鍋。由2013年至2017年,全國火鍋餐廳收入的複合增長率有11.6%,較中式餐廳總收入的9.9%高。市佔也由2013年的13%,升至2017年的14%。如此結果,究竟是內地民眾對火鍋的需求增加所致,還是如本報的「3個中產黨」所言,是供應帶動需求,留待讀者自行判斷。

根據海底撈招股書上的市場分析,2013年全國的火鍋店只有40.6萬間,與目前相比4年間的複合增長率有10.3%。一個有趣發現,若將全國火鍋店總收入除以餐廳數量,每間店於2017年的年均收入有72.6萬元,與2013年作基點計的複合增長率只有1.2%。換句話說,全國火鍋總收入增長那麼高,主要是火鍋店愈開愈多所致。至於每店的年均收入增長為何如此之低,可能是較多小規模的火鍋店加入市場,又或者是市場競爭激烈阻礙價格上升。

相同情況出現在海底撈身上。以2015年至2017年收入的複合增長率有35.7%,但店舖數目同期卻升36.7%,每店年均收入因而下跌0.8%至3,813.9萬元。2018年上半年的情況更甚,收入升53.9%,但店舖數量增68%,每店平均收入因而跌8.4%。

火鍋連鎖店的優勢在於標準化,不論是設備、經營流程還是食材,只要跟著標準去開設和營運分店,基本上是複製一間賺一間。況且,火鍋店的廚房設置相對簡單,盈利能力因此較高。如海底撈的經營溢利率(即收入減去食材、舖租、員工薪酬和燈油火蠟後再除以收入)於2017年有21.9%,2018年上半年則有19.7%,基本上複製一間分店就賺一間。以為海底撈盈利能力高?未算。看看叙福樓集團(1978)旗下的牛涮鍋,2017年的經營溢利率更有32.5%。

火鍋生意如此賺錢,加上華人喜歡吃火鍋,貴為著名食家的蔡生膽敢唱反調,罔顧這麼一個龐大產業的利益,傷害了中國人民感情,其KOL地位會否有損,相信日後自有分曉。

原文刊於:am730 2019-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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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4日星期五

港鐵與律政司給予專業的反思

當年仍從事審計的時候,每當接到新任務時,首先會檢視自己有沒有利益衝突,因為一旦與被審單位有絲毫關係,就算自己如何公正嚴明,審計程序如何透明公開,都會容易被人質疑偏幫己方,繼而影響審計意見的公正性以至審計單位的公信力。典型例子就會計師的紀律調查和聆訊,社會輿論不時批評我們「自己人查自己人」,這也是財匯局即將升格成為獨立監管機構的理由,好讓行外人治理一下我們這群肥到穿不下襪子的人。

其實不單是會計師,其他專業如律師和工程師對利益衝突都非常重視。可是,最近兩宗事件卻給我們反思的機會,說的就是律政司決定不就UGL事件起訴現任全國政協及前任特首梁振英,以及港鐵(066)就沙中綫月台涉剪鋼筋事件聘請的獨立顧問之言論。

先講律政司,不起訴梁氏的決定瓜瓜並不感到意外,因為涉及的款項早在梁氏出任特首前已經簽訂,只是碰巧於在任時收取。除非有其他證據,否則從表面上看,該款與特首一職不存在利益衝突,唯一爭議點就是有沒有需要申報。按《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UGL款項是在就任後收取,按字面理解不須要申報。不過,UGL款項是否可視為應收未收,這類應收未收款項又算不算是財產,可惜基本法沒有清楚界定,也是值得爭議的地方。

無論如何,是次事件不在梁氏應否被起訴,而在於律政司應否按過往慣例,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現任律政司長鄭若驊並非由梁氏提名出任,就算是全國政協和律政司長這兩個職位,本身也沒有從屬關係。不過,若說國家領導人對律政司長的任命絲毫沒有影響力,很難令人信服,例如任命前先諮詢一下總有吧?即使真的完全沒有,但觀感上仍存在影響力。再講,過往幾宗涉及官員的案件皆尋求獨立法律意見,這次沒有跟慣常做法,與公眾期望不符,難怪批評之聲此起彼落。其實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只會加強律政司決定的公信力,實在不明白為何不多做一步。難道胡仙案給予我們的教訓還少?還是輿論對現屆政府來說根本不值一哂?

接著是港鐵就沙中綫鋼筋事件聘請的獨立顧問嚴建平,他在早前一個訪問中表示,螺絲頭扭入6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而且是為社會利益著想,盡可能在結構安全及社會利益中取得平衡,不想浪費社會資源。

問題來了,身為獨立顧問,他的工作只需要衡量鋼筋結構是否安全。至於結構安全如何與社會利益取得平衡,這是政府的責任,他不應也不可越俎代庖。

所謂專業獨立,就是可以在不受任何干預和影響下,運用專業知識作出判斷。因此,獨立顧問不應有任何前設立場,一旦有了既定想法,容易形成偏見影響判斷。就他這番言論,令人擔心是否為了平衡公眾利益,而將安全標準降低。有人說,能人所不能者是為人杰,瓜瓜則認為能人所不能者是為專業。所謂專業,就是向他人提供別人不懂的顧問與服務。因此,我們應自我約束,盡一切辦法避免利益衝突發生,那怕利益關係只是觀感上而非實際存在。否則,別人憑甚麼相信我們呢?

原文刊於:am730 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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