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錯就要認,打就要企定」,這句來自港產片《古惑仔》的經典台詞,即使瓜瓜並非行古惑,但此番人生道理也應當遵守。上星期五刊出的《藉年金退保避稅?犯法嘢咪亂試!》內容有誤,劣作引起的誤會和混亂,瓜瓜在次鄭重道歉。另外,多得《蘋果日報》當晚在其網站刊登文章指正,在此先行謝過。
說來慚愧,自己不單搞錯了事實,還大言不慚叫人好自為之,實在羞愧得無地自容。這次文章有誤,只怪自己學藝不精,而且懶惰沒有好好向他人請教,錯將General insurance的概念引用到年金計劃上。按一般保險如海事保險的做法,若保單中途終止,保險公司將以保單剩餘日數,按比例把相關保費退回給投保人。反觀年金是Long term life insurance,若保單中途終止,投保人收到的退款是Surrender,即現金價值。由於現金價值的計算並非明確地關係到已支付的保費上,因此現金價值不被視為Premium refund。再者,保監局發出的《延期年金指引第GL19號》,當中也註明Surrender並不視為Premiun refund,因此稅例26Q並不適用於保單中途終止的情況。
換句話說,若然有人買了合資格年金而又獲扣稅優惠,若干年後申請終止保單並獲得現金價值,投保人不需按26Q上報稅局,因此劣作說的「逃稅」自然不成立。另外,再次翻查稅例和指引,也沒有提到投保人終止保單應如何處理。既然這樣,稅例不是出現了漏洞,大家可以名正言順藉年金退保來個零成本避稅?並非死雞撐飯蓋,瓜瓜仍然認為此法有機會觸犯稅例,說的就是反避稅條文第61A。
若稅局要引用此條例,納稅人必須符合三項先決條件,包括(a)必須有第61A條所界定的一項交易;(b)納稅人必須獲得第61A條所界定的稅項利益;及(c)經考慮7項指明的事宜後,所得結論是訂立或實行該項交易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使納稅人獲得稅項利益。
首兩項不用多說,就(c)項而言,延期年金本應是長期投資,鮮有中途退保。若投保人如報章報道所指,供滿5年後選擇退保,而退保所得又相當於之前所邀付的保費,難免惹人懷疑參加年金計劃的唯一或主要目的是蓄意避稅。或許你會說,懷疑歸懷疑,納稅人死口不認是為了避稅,稅局能奈何之?其實不是矢口否認就可以,稅局還會考慮一些客觀事實,如納稅人有沒有財務需要去提早終止保單等。
等等,不是說Premium refund有別於Surrender嗎?稅局豈能將兩者視為相同?其實稅局一貫以Substance over form(實質重於形式)來考慮事物,仲使法律上Surrender並非Premium refund,但整項退保交易實質是零成本避稅,瓜瓜認為稅局有權引用第61A條來打擊此等避稅行為。
其實細心想想,退保避稅已廣受關注,稅局豈會坐視不理?奉勸各位,若純粹只為零成本避稅而去認購年金計劃,還是三思為佳。當然,若為日後退休生活打算,年金不失為一個好選擇。
原文刊於:am730 2019-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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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認為係咁... 不如又睇下財經事務及庫務局點講....
回覆刪除「有指當事人若提早退保,要退還期間獲得的扣稅金額。本網向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查詢,獲得的回覆是,不會向當事人追加評稅。」
https://wealth.hket.com/article/2367858/%E9%99%B3%E5%95%9F%E6%98%8C%20-%20%E5%BB%B6%E6%9C%9F%E5%B9%B4%E9%87%91%E4%BE%9B%E6%BB%BF%E5%8D%B3%E9%80%80%E4%BF%9D%E6%98%AF%E3%80%8C%E9%81%BF%E7%A8%85%E3%80%8D%E8%A1%8C%E7%82%BA%EF%BC%9F%E3%80%80%E8%B2%A1%E5%BA%AB%E5%B1%80%EF%B8%B0%E9%80%80%E4%BF%9D%E4%B8%8D%E6%9C%83%E8%BF%BD%E5%8A%A0%E8%A9%95%E7%A8%85
抱歉現在才看到留言. 請注意,稅務條例只授權稅局局長去執行條例,雖然財經事務及庫務局是稅局的上級部門,但除非是稅局親口說不追加,否則都不能作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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