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5月24日星期五

藉年金退保避稅?犯法嘢咪亂試!

最近有不少報章和傳媒提到,政府推出的延期年金稅務優惠存在漏洞。話說坊間有一個合資格年金計劃,只要供滿5年就可以取回百分之百保費,若納稅人認購此計劃並每年向稅局申請扣稅,然後在第5年後選擇退保取回所有保費,即變相免費獲得扣稅優惠,成功避稅云云。看到這些誤導公眾的新聞,覺得應盡公民責任解釋清楚。

首先,若有讀者不求甚解盲目跟著去做,那就恭喜了,因為此法並非「避稅」而是「逃稅」!兩者有何分別?可大了!前者是透過合法途徑去減輕稅務負擔,後者卻是犯法,隨時惹禍上身。《稅務條例》第26Q條就清楚列明,若參加了合資格的年金計劃,而日後退保並獲退還保費,之前享有扣稅優惠的納稅人,必需在收到退款的3個月內通知稅局,以便作出補加評稅。換句話說,買了年金扣了稅,日後退保的話,以前拿到的扣稅優惠需要退還給政府。

你可能會說,不通知稅局不就成嗎?誰會那麼笨把吃到口的肥肉吐出來?可是,根據《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57號》,不按規定通知稅局而又沒有合理解釋,就是違反《稅務條例》第80(2)條,稅局可以作出檢控,如定罪最高罰款額是1萬元,另加3倍逃稅款額。

有朋友問,目前稅局有6年追溯期限制,若然供滿6年才退保,稅局也沒奈何啊!這樣說太看不起人了,稅局咁易死錯人?的確,《稅務條例》第60條限制了稅局的追稅時效,但該條例同時列明,如果涉及欺詐或蓄意逃稅,追溯期可延至10年。更重要的是,第26Q條付予稅局權力,在年金退保事宜上不受追溯期限制。

不要以為這樣逃稅不易被察覺,稅局只要向保險公司索取退保人名單,然後核對一下已領取稅務優惠的納稅人名單,誰人逃稅一清二楚。現在甚麼都數據化,寫個電腦程式進行核對,彈指之間就有結果。再講,此逃稅方法這樣蠢,被抓到的機會甚大,奉勸大家切勿以身試法。

又有朋友問,若然供滿年金計劃,然後一次過拿取年金又如何?同樣做到避稅吧?首先,退保保費並不等於年金,納稅人不需因領取年金而退還之前獲得的稅務優惠。另外,要成為合資格延期年金計劃,其中一個條件是領取期最短為10年。換句話說,可以一次過領取年金的計劃不符合扣稅資格,所以不存在避稅問題。

值得注意,除了領取期外,可扣稅的合資格年金還需符合若干條件,包括保費總額最少為18萬元,供款期最少5年,以及年金領取人須年屆50歲或以上才可領取年金。

其實延期年金稅務優惠的相關法例,在今年3月經立法會法案委員詳細審議過。只要稍為翻看一下相關法例,就會發覺已照顧到絕大部分情況,並非如某些傳媒所說存在稅務漏洞。傳媒監察政府是天職,但在批評前請搞清楚事實,讀者不是白癡,請好自為之。

原文刊於:am730 2019-0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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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則留言:

  1. 但在保監局發出的GL19中第9頁有列明:
    For the avoidance of doubt, cash/surrender value paid to the policy holder upon surrender of the policy is not considered as premium refund.

    Source: https://www.ia.org.hk/en/legislative_framework/files/GL19.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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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請問 surrender 和 premium refund 的中文分別是什麼?似乎兩者都叫退保,不少人認為 surrender 會犯法同被追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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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中文版為「為免生疑問,於保單退保時支付予保單持有人的現金/退保價值不視為保費退還。 」

    倒想知道作者看完GL19有何高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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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作者左一句「誤導公眾」, 右一句「白癡」
    或許你應該認真看看相關指引, 再考慮下一步該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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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喂? 作者有看到我的留言嗎? 回應一下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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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抱歉現在才看到留言. 對不起,此文章結論有誤,請看拙作"再論年金避稅"

    https://bittermelon2009.blogspot.com/2019/06/blog-post.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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