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數近日的熱門詞,「制裁」必定上榜,因為近來中美關係處於低谷,美方更頻頻出招。本港時間上星期五才封殺TikTok和微信,翌日就向中港11名官員實施制裁。有趣的是,翻看Google上星期六的熱門搜尋榜,排頭位竟是「楊明」。就算將11位官員的搜尋量加起來,楊明依然遙遙領先。
一個設身處地的問題,對於美國向中港官員實施制裁,香港企業如銀行、保險公司、保險中介、證券商、律師行、會計師行等,有沒有需要遵守?先旨聲明,就美國的制裁問題而言,雖然瓜瓜因工作關係偶有接觸,但本文純屬個人見解,如閣下對美國的制裁法規有任何疑問,務請尋求相關專業人士之意見。
首先,美國的經濟制裁措施由財政部轄下的海外資產控制辦公室(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簡稱OFAC)負責執行。當總統簽署行政命令後,OFAC就會制訂相關法規以執行命令。若然有人違反OFAC的規定,目前最高罰金是25萬美元,視乎涉及違規交易的金額而定。另外還可能牽涉民事和刑事訴訟,罰金隨時是天價。
回到正題,若是百分百的香港公司,按理是不必遵從美方制裁法規。因為香港關於金融制裁的法律,主要是第537章 《聯合國制裁條例》和第575章 《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簡單而言,我們只須跟從聯合國安理會就制裁事宜所作出的決議。若然違例罰則不輕。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處不超逾500,000元的罰款及不超逾2年的監禁。若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無限額的罰款及不超逾7年的監禁。
既然這次是美國單方面實施制裁,在香港法律下不需跟從。不過,這只是從法律層面考慮,在實際操作上,若果公司的業務與美國有任何關聯,一旦不遵從而又被美方盯上就很麻煩。瓜瓜的一位外國商界朋友於幾年前就聲稱,因他的公司沒有理會美國某項制裁措施,最後遭美方針對而結業,信與不信請自行判斷。
值得一提,OFAC法規適用於所有美國人。根據OFAC網站,美國人的定義包括:(1)所有美國公民和永久居留外國人,無論他們身在何處;(2)在美國境內的所有人和實體;以及(3)在美國成立的所有實體及其外國分支機構。另外,對於某些制裁措施,(4)由美國公司擁有或控制的外國子公司也必須遵守。某些措施還要求(5)擁有美國原產商品的外國人也須遵守。
可是,涉及這次制裁11位中港官員的《行政命令第13936號》,在Section 10中明確指出「美國人」只包括上述的(1)至(3),並沒有提及(4)和(5)。由此推斷,在港註冊的美資企業,例如香港的蘋果公司,花旗銀行(香港),甚至已賣盤給中信股份(267)的麥當勞,似乎不一定需要遵從是次制裁。開心樂園餐應可照食,iPhone保養應可照買。
至於美方是故意留一手未有趕盡殺絕,還是挖個陷阱以試探美國公司的忠誠,則留待大家自行判斷。說到底,中美互相角力下,苦了一眾國際企業,無辜成了磨心。若香港的政治環境日益惡劣不利營商,國際金融中心地位還能保得住嗎?
原文刊於:am730 2020-08-14
&&&&&&&&
感謝大大無私分享
回覆刪除將軍澳開鎖
油塘開鎖
鯉魚門開鎖
調景嶺開鎖
將軍澳開鎖
坑口開鎖
寶琳開鎖
日出康城開鎖
康城開鎖
Thanks for share
回覆刪除將軍澳開鎖
油塘開鎖
鯉魚門開鎖
調景嶺開鎖
將軍澳開鎖
坑口開鎖
寶琳開鎖
日出康城開鎖
康城開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