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研習會計的人來說,中國恒大集團(3333)絕對是近年難得一見的上佳教材。在會計方面,我們可以見識到如何利用永續債和名股實債,神奇地降低表內各項負債比率。此外,又可以學到如何運用內地監管部門規定的「三條紅線」,來審視一間公司的債務狀況。
在核數方面,藉著財務匯報局(財匯局)的介入,讓我們重溫持續經營這個財報編製基礎如何重要,以及公司在這方面出問題,核數師要如何處理。此外,我們還學到財匯局進行查訊與調查的分別,並且在甚麼情況下才可以調查核數師,以及審計行業在目前制度下的難處。
以為能學的東西都已經差不多了吧?豈料又有新事物!這次是公司法。借恒大最近一宗新聞,本文將集中討論有限公司制度的一個極重要原則:獨立法律實體(Separate legal entity)。此原則早於1897年,由Salomon v. Salomon and Co. Ltd案例確立,當時法庭斷定公司與其成員是分開存在,為股東因公司的任何過錯或義務提供保障。正如我們購入上市公司股票,就算公司不幸倒閉,最壞情況也只是損失了投資的金額,公司債務不會算到股東頭上。
根據報道,有傳內地監管部門要求恒大主席許家印,拿出個人財產以協助公司還債。消息一出,坊間反應兩極。支持一方認為,恒大借貸過於進取導致今日惡果,身為主席兼大股東的許家印責無旁貸。況且,他的身家大多數從恒大而來(真的嗎),現在只不過要求「獲利回吐」十分合理。
反對一方則認為,在獨立法律實體原則下,有限公司和股東是兩個獨立個體,沒理由要求股東承擔公司債務。再者,若然傳言屬實,其他股東是否應要按股權比例一起承擔債務?如果不要,對他不公平。如果要,問題就更大,因為將對有限公司制度帶來衝擊。
道理很簡單,若果恒大開了先例,其他上市公司有類似情況自然會跟隨。不難想像,以後要麼就沒有人敢買股票,要麼投資者就只買沒有債務或低債務水平的上市企業。此市場行為將導致企業減少借貸規模。一盤沒有多少槓桿的生意,發展業務將受到限制,更不要說銀行業也將徹底玩完。
不過,獨立法律實體原則並非鐵板一塊,在某些例外情況下,法庭可以「揭開公司的面紗(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判定股東需要為公司債務或責任負責。例如內地的《公司法》明文規定,若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以逃避債務或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股東就要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又例如香港,若果公司成立的目的是詐騙或逃避責任,又或者以公司名義行騙或侵權等等,法庭就可以揭開公司的面紗。
要求許家印承擔公司債務,在道德上對。要求他毋須承擔債務,在法理上對。究竟道德先行還是法律先行,你認為呢?
原文刊於:am730 2021-11-05
&&&&&&&&
沒有留言:
發佈留言
若以匿名留言,系統有機會將留言視為spam,因此可能要遲一點才能回覆。如閣下的提問涉及升學或工作,請以電郵聯絡。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