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一篇文章《內審看種票:如何減低種票的影響(一)》,我們已列出相關的風險,接下來是練習的第二部分,就每個風險制定出預防或偵測措施以減低風險。
首先講一下地址問題的風險,詳情如下:
(1)和(2)利用虛假地址/他人的地址做選民登記
香港地方雖小,但要百分百去核查所有地址似乎不可能,也不合乎效益。所以,要求市民在登記成為選民時提供住址證明是一個辦法。可是,不是每位市民有住址證明,例如剛滿十八歲的青年。況且一旦有此要求,市民怕麻煩而不去申請,可能會影響登記意慾。所以,建議抽查選民登記冊,要求被抽中的選民提供證明。
除了上述措施以外,選舉辦事處應定期審視選民名冊,對那些不合理的登記,例如一屋七姓十三人等的,派員做家訪作實地查證。其實這種審視並不困難,利用資訊科技寫個電腦程式就可以自動將有問題的登記列出來。
最近有報導說,有人胡使用他人的地址來登記,按道理,只要真正的戶主將那些選舉登記通知退回,而選舉辦事處主動跟進,問題應該可以解決。可是,此措施在選舉辦事處較為被動。所以,選舉辦事處可以考慮要求選民必需在投票日出示選舉通知書才能投票。
另外,選舉辦事處可以考慮將選民名冊與其他政府部門(如入境處、稅局、運輸署、學生資助辦事處等)的資料互相核對,遇到那些不吻合的,除了要求選民提供證明外,還可以派員做家訪。當然,這個可能涉及私穩問題,不過如果只是用於核對用途,相信問題不大。
還有一點,對一些不存在的地址,要逐一核實似乎並不可能。不過,年前統計處曾進行過全港人口普查,當時已掌握了全港居住單位的資料。如果將選民登記冊上的地址與以核對,遇到疑似的虛假地址,例如某楝樓只有十層但選民報住地址是廿樓,派員實地核查。
(3)已搬遷,但故意不向選舉事務處申報
由於這個風險的出現機率相對其他風險較低,這百分百防止,似乎並不合成本效益,所以建議接受這個風險而不作任何內控措施。
(4)利用不同的地址,重複遞交選民登記申請
選舉辦事處目前已有措施去防止,因為身份證號碼是獨一無二,能有效辨別重複申請。
(5)和(6)通常居住地不在香港,但仍申請登記做選民,及仍在選民登記冊內
目前選舉條例並沒有列明何謂「通常在香港居住」的定義,例如居住多久才算是「通常」,所以,除非相關定義已厘清,否則很難制定出措施。
不過,對那些長期不在香港居住的選民,其實選舉辦事處可以考慮與入境處合作,找出那些長期不在香港居住但有投票的居民(即已喪失選民資格的人),並向他們進行檢控。
下一篇將討論身份方面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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