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5日星期六

科技公司炒人事件的法律問題

這兩天某科技公司老闆炒人的短片在網上熱爆,我向來不好此道,所以初時沒有看,但見大家都出來湊熱鬧,而且又有朋友問我的看法,所以特地找來看個究竟,並順道寫下此文來抽抽水,以我有限的法律知識和經驗,嘗試「認真地」拿此事來做個Case study。

假設有公司遇到相同的僱傭紏紛,其實雙方的爭駁主要涉及四個常見的法律問題,我的看法如下:

1)員工秘撈違反僱傭合約

若果僱傭合約列明員工不可以秘撈,而公司又有足夠證據,證明員工確有做秘撈的話,公司可以按照合約條款來處理。由於不同的公司,其條款都不會相同,所以不能確切地說可以怎樣做,但按照其他公司的一般做法,通常會向員工作出警告,嚴重的更會將員工立即解僱。

至於工資方面,若公司將秘撈視為嚴重違規或者失職的話,控照香港的僱傭條例,公司可以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但需要於解僱後的7天內支付未付的薪金,累積的有薪假,長期服務金和其他已承諾的獎金及花紅等。

2)員工違反利益衝突協議

若員工的秘撈與公司的業務相同,員工的確有利益衝突之嫌,從表面看來已違反了協議,公司可以按照條款來處理。和上一點相同,由於不同公司的條款各異,所以不能確定可以怎樣做,但按照一般做法都是即時解僱,並且按情況考慮向員工追討損失。

表面來看,若公司能證明員工將公司的客戶據為己有,又或者員工假借公司名義去為自己接攬生意,成功追討的機會就較大。不過,要追討就要經民事索償,律師費以及相關費用著實不輕,而且公司必需要有足夠的證據,證明秘撈直接令公司有所損失。

另外,若果涉及金額少於5萬,公司大可循小額錢債去追討,這樣就能省下律師費,但涉及的時間也不少。

3)涉嫌利用公司資源做秘撈

若公司有足夠證據的話,公司可以到警署報案,舉報員工利用公司資源從事私人業務,其實這相當於偷竊或行騙,是刑事罪行。例如員工利用公司電腦及上班時間去編寫程式,又或者曾將公司的客戶當成自己的來做reference,其實都有機會構成偷竊或行騙罪行。不過,是否立案進行調查,甚至是否起訴,則視乎證據有幾確鑿,而且這是警察的事,公司無權左右。

4)秘撈收益從尾糧中抵扣

由於涉嫌利益衝突一事,公司能否向員工追討賠償還是未知之數,具體金額又不能確定,所以公司不能因此而將員工的秘撈收益用來抵扣尾糧。再講,秘撈收益是員工自己的錢,公司只能以此做參照來計算賠償額,以賠償公司的損失,但無權要求員工把所有收益交給公司。

就算法庭判了公司勝訴而且又確定了具體的賠償金額,根據僱傭條例,公司也不能將賠償金從尾糧中抵扣,公司只能以其他方法,事後向員工追討。舉個例子,若員工因疏忽或失職而損壞了公司的財物,公司也只可以按財物的價值來扣除,但不能超過$300,而且亦不可以超過員工工資的四分之一。

另外,就算員工犯事而被公司解僱,公司必須於員工離職後的7天內向員工支付所有欠薪。若公司違反此規定,公司須要向員工支付相關的利息作補償。倘若公司故意拖延支付解僱補償給員工,公司可被檢控,最高刑罰是罰款35萬及監禁3年。

按照片段的對話來看,我估計公司根本沒有足夠證據,所以才偷拍雙方對話。可是,老闆不斷強調要報警,又多次提及CID、商業罪案調查科及自己有背景,就算當時員工說了些不利自己的說話,但事後以情緒不穩或受威嚇情況下亂講話做藉口,相信員工要推翻這些證據並不太難。

其實那位老闆忿怒是可以理解的,員工和公司競爭私下去接生意,還用公司的客戶來做自己的reference。而且員工借用其他人的戶口來收錢,似乎是有心隱瞞,企圖在出事時自己可以撇清,但不幸地遇上老闆的朋友才東窗事發。

雖則如此,單憑片段資料有限,身為旁觀者實在很難說誰是誰非。香港的IT從業員就只有7萬人,正如CK兄所說「山水有相逢」。況且打開門口做生意,玩得太大、去得太盡又何必,搞到引火自焚的例子實在屢見不鮮呀。

註:寫此文時太過匆忙,回看才發覺有很多錯誤,現在已改正,所以和《主場新聞》所刊載的有些出入,實在抱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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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the inner space 說...

作為 IA 內審 有咩秘技,可以調查員工有沒有利用公司資源,秘撈呢?

bittermelon 說...

Inner space兄,無喎, 呢D通常都係有人告秘我地才去查,未試過主動出擊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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