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寫了篇《與我何干》,抒發自己對有同業因性罪行被判囚的一些感受。今天則借用YAA在《信報》的專欄,表達了自己對公會處理一些本身和會計專業無關的「不名譽行為」的睇法。
為了使這篇文章的內容不太過空洞,在寫初稿時引用了幾個案例及事件,不過在交稿時已經隱隱覺得內容可能太過敏感,或許會引起某些人誤解,以為我在針對他們。最後經Horace兄提醒,還是不引用那些案例為佳。因為此文的主要目的是希望公會增加紀律研訊的透明度,不希望因為一些誤解而受到影響。
我不懂法律,文章只是從一位公會會員的角度來寫,希望大家多給我意見。 另外,我會將此文轉送公會的監管部(Compliance Departm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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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名譽行為 (作者: Bittermelon)
這星期會計師不幸的搶了頭條新聞,有資深會計師被法庭裁定「衰十一」判囚。案犯獲城中顯要上書求情,惟主審法官認為案情嚴重,未有從輕法落。這宗案件均被各大傳媒以「會計師狎三少女監56月」、「名會計師利誘少女肛交判囚」等為標頭來報道。
單看標題,彷彿所有會計師都有問題,實在令一眾同業無端蒙羞。有報道指香港會計師公會(下稱「公會」)可能就此事對涉案者展開調查及進行紀律聆訊。於此,筆者希望藉此文探討公會在會計師違反專業操守及準則時的處理方法。
根據香港的《專業會計師條例》,當有會計師違反專業準則或行為不當時,公會獲授權對該會計師展開調查,進行紀律聆訊及懲罰違規者。有關懲罰包括譴責、不超過50萬元的罰款,以及在專業會計師名冊中暫時甚至永久除名。
其實,如果有會計師違反專業操守又或專業失當,例如沒有遵循審計標準進行審計,由公會審理並在確實後懲處涉案者實在是無可厚非。可是,如果涉案者涉及的是包括危險駕駛、非禮之類的不名譽行為(Dishonourable Conduct),而行為本身又與會計專業無關的,公會是否也應該引用該條例來處罰呢?
罰款有雙重懲罰之嫌
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不名譽行為是「不論是否在履行專業工作的過程中」又或者「以會計師的身份」作出的,而且「該作為或不作為會合理地被視為損及或相當可能會損及該會計師本身、公會或會計師專業的聲譽。」
按照公會現時的做法,當有會員犯上刑事罪行時,不論罪行本身是否和會計專業有關,紀律委員會都會以譴責、不超過5萬元的罰款,以及暫時除牌來懲處涉案者。影響公會及整個專業的聲譽,判罰會員除牌似乎大家都沒有異議,可是罰款卻有斟酌的餘地。因為如果有會員因犯了刑事罪而被法庭判罰過,而罪行與工作無關,如果公會仍以同一項罪行判以罰款,看來就有雙重懲罰之嫌。
試想想,如果涉案者不是會計師,他/她根本就毋須向公會繳交罰款,但是因為會計師的身分就變成「罪加一等」,需要在刑事罪行的懲罰上再罰款,這似乎對現有的會計師不太公平。
另外,根據公會最新一期的年報,公會於2009年在「案件和解」及「處分罰款及成本收回」的收入分別是750萬及127萬元,約佔公會2009年全年收入總額的5%。如果與2008年比較則勁升2310%,這方面的收入大幅上升,相信主要原因是被判罰款的紀律懲處宗數由2008年的一宗大幅上升到2009年的十二宗有關。
翻查公會最新的監管年報,公會於2008年的紀律裁決有八十宗,而2009年則有七十五宗。裁決宗數未有增加,但被判罰款的宗數則上升,有人質疑這是公會開源的方法。無論如何,希望公會檢討目前《專業會計師條例》的罰款條文,對沒有直接涉及會計專業的不名譽行為,研究是否有罰款的必要,又或者索性修例,但凡會員被判刑事罪行均一律除牌,免卻麻煩。
另外,如果有會員因涉及不名譽行為而被傳媒廣泛報道,公會又是否應該受理呢?對不名譽行為的投訴要如何處理,估計公會目前的做法是當只有會員被法庭定罪後才會展開調查及進行紀律聆訊。如果涉案者由法庭審理過但判無罪,又或者未經過法庭審訊的話,公會似乎是不會處理的。
增透明度以釋疑慮
有人不以為然,但我個人則頗為認同公會的做法。因為一旦公會要去審理這些事情,公會便會變成另一個法庭,而且公會是否有這個能力去做判斷也成疑問。如果單以影響公會和專業的形象為由就可以審理和判罰的話,經常撰文公開「批評」公會如我者就可能也被「釘牌」。
雖然一些資料如每宗投訴裁決的詳情,投訴處理的流程,紀律委員會的訴訟程序及指引等資料早已公開,但為了釋除會員及公眾的疑慮,公會應該考慮進一步增加紀律懲處的透明度,例如怎樣界定不名譽行為及其具體定義,在什麼情況下對不名譽行為展開調查及其判罰準則等,好使會員有所警惕。
文章來源:http://hkyaa.blogspot.com/2010/03/bittermel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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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強烈建議苦瓜大人再去信同樂會反映意見!
今朝已經forward咗呢篇文比公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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