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月22日星期二

收緊公司查冊的是與非

最近私隱專員公署炮轟數家學校和院校,批評他們未有做好防範措施,在網上洩露了學生的個人資料,例如姓名、學生編號、電郵地址及電話號碼等。私隱專員更指,涉及的學生人數超過八千名,而且資料可被不法之徒用來行騙或假冒身份。消息一出,輿論譁然,指責之聲此起彼落。

有沒有想過,若果有機構將你的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碼公開的話,你會如何反應呢?相信會罵得更兇吧?但奇怪的是,輿論對此卻大表支持。說的就是現時沿用已久,公眾可以透過公司註冊處查閱公司資料的法律條例。現時任何人士,只要到公司註冊處或其網站,支付11或22元,就可以取得任何一家香港公司,所有董事上述的三項資料。

不過,港府早前重寫《公司條例》時收緊了此制度。在新條例下,所有新登記的資料不再顯示董事的整個身份證號碼,住址也只限某些人士查閱。新法例早已於去年由立法會通過,草擬的法例條文很早已經上載於立法會網站,而且也做了公眾諮詢。可是,輿論現在卻認為改不得。

最先「發現」有問題的是傳媒,他們提出反對絕對可以理解,皆因新例直接影響記者的採訪工作,就好像陳局長的「劏房事件」,靠的就是公司註冊處資料。

另外,有人認為,此次修例是現屆政府的陰謀,企圖以此阻礙新聞採訪工作。當然我不敢抹煞此可能,但公平點說,條例重寫工作早於2006年已經開始,相關條文也早於2009年已經討論和諮詢,按常理推斷,現屆政府沒此能耐吧?不過,是否借此機會,乘機收緊新聞採訪,那就請讀者自行判斷。

新法例也對某些行業帶來不便,就好像我們核數師,很多時都需要查閱公司登記冊,並利用身份證號碼來核實董事身份,以及查核董事有沒有作出關連交易。若果沒有完整的身份證號碼,就不能百分百肯定董事的身份,需要向當事人確認。至於董事住址披露問題,銀行業界也不同意改例,因為沒有住址,他們就難以追數。

根據《公司條例草案》委員會的討論文件,不公開董事住址是為了防止被濫用。有說此情況在香港很少發生,但連雷曼當年也能倒閉,誰敢說沒有風險?另外,有說此乃「公器」,在保障公眾知情懽下,在香港做生意的董事就要有所犧牲。

不過,上述這點恕我不能完全同意,公眾知情權固然重要,但也不是無限大吧?例如政府曾表示,現在找地興建公屋相當困難,因為要照顧該區居民的需要。同一道理,在顧及公眾利益時,是否也應盡力保障個人私隱?

坦白講,無論新例還是舊例都只能「裝無心人」。若有心隱姓埋名做壞事,只需要在海外開設一家離岸公司,例如BVI或Cayman Islands,然後利用它來做香港公司的董事或股東,又或者找個人和他簽訂一份委託人協議(Nominee agreement),由他「出面」做公司董事或股東。在這個安排下,除非有特別門路的私家偵探,否則任你如何去查也查不出來。

平心而論,新機制並非完全不公開資料,而是設了某些限制。以身份證號碼為例,法例只要求遮蓋某幾個數位,例如A1234XXX。若果另有一同名同姓名之人,其身份證號碼也是如此,很大程度上可以確定為同一人吧?就算不成,合資格人士也可以向公司註冊處申請獲取完整號碼,雖然是麻煩了點,但至少顧及別人的私隱吧?

個人認為,與其推翻已通過的法例,不如爭取如何在現有的法例下將影響減少。例如減少遮蓋身份證號碼數位的數目,甚至將傳媒也納入為合資格的查閱人士。其實也難怪輿論如此敏感,一來修例時沒有諮詢傳媒機構,二來近年傳媒感到採訪工作屢屢受阻,加上現屆政府民望實在太低,要取得市民信任非常困難。

相信有不少朋友不認同我的看法,可是設身處地想想,姓名,住址和身份證號碼都是極敏感資料,有誰願意公開?若果連自己都不願意,為何又要求他人呢?

寫此文的目的,只希望此事能在保障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上取得平衡,而不是「all-or-nothing」的兩極結果。

文章來源:AM730 2013-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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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Quality Alchemist 說...

同意在保障個人私隱和公眾利益上取得平衡,而不是「all-or-nothing」.

在邵力競:重寫《公司條例》揭示的八大現象中,
( http://allcommentators.blogspot.hk/2013/01/blog-post_304.html )
我同意他的觀點如下:
- 可是在《公司條例》下註冊的公司董事不見得都是權貴,是否該有更合適更具針對性的方法,而不是要犧牲整片森林(所有人的私隱權)來拯救幾棵樹(個別權貴的地址與身份證的後幾個號碼)?相信肯做工夫的記者,仍然會有方法在不構成誹謗下作出推敲,讓讀者自行判斷真偽。
- 採訪工作沒有那麼方便,不等同採訪受到刻意阻礙;說是影響資訊流通還可以,但不能就跟「新聞自由」受威脅劃上等號。

在城市論壇中,指可針對無良僱主是不對.因為有限公司是有限責任,與成立公司時的注冊資本有關. 就算找到董事, 都追討不到已清盤的公司. 就算沒有董事身份證的後幾個號碼, 如果有關犯法事項, 執法機構可以取得有關董事的資料.

個人認為身份證號碼是非常重要的私隱,不能輕易地公開. 現在做法即保留身份證的後幾個號碼不公開, 和銀行的一些做法相同.

bittermelon 說...

劍虹兄所言甚是,可是輿論大多數都不認同改例.

Quality Alchemist 說...

輿論大多數都不認同,不代表一定有道理。
如果輿論是指新聞或報紙評論,反映社會多數人的共同意見,我有懷疑。
例如:施永青給施政報告70分, 但傳媒略去他的評分及收貨回應!不過他有自己的媒體。
(http://www.am730.com.hk/col_cview.php 該如何給施政報告評分)

其他多過50分的網上評論有:
魔術師給施政報告65分, 他的讀後感分享 - http://magician__yang.mysinablog.com/index.php?op=ViewArticle&articleId=3890091
孤島給施政報告56分 - http://augustoklee78.blogspot.hk/2013/01/2013-2013-policy-addres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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