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5月22日星期三

「知衰」不等於「認衰」

南丫海難調查委員會早前公開調查報告,批評海事處在審批圖則、驗船,以至執法都有失職。看電視新聞報導,雖然張炳良局長在記者會上表示對事件責無旁貸,但卻未見旁邊的海事處處長公開道歉。坐在電視機前的我,當時已經非常不滿,既然海事處有那麼多問題,身為處長為何不道歉?

在死難者家屬要求下,海事處終於發出聲明,說處長對事件「至今仍感到難過,亦感歉意」。昨日張局長更表示處長已發出聲明表歉意,所以覺得他已經道歉。

從字面上去理解,「道歉」和「歉意」的意思其實差不多,嘗試舉個簡單例子說明。某天大明不小心撞到小明,他可以向小明道歉,又或者向小明表示歉意。不過,感覺上前者直接而強烈,後者則間接而婉轉,即是俗語所說的「扭擰」。

可是,若果大明的歉意並不是由大明親口所說,而是卻由另一人轉述的話,例如小強向小明說,就大明撞到小明一事,大明感歉意,這樣又是否等同道歉呢?有朋友說,「感歉意」只屬「知衰」,卻不是「認衰」,實在非常同意。

坦白講,瓜瓜極之討厭這些語言偽術,即使字義上「感歉意」等同「道歉」,但也欠缺誠意。基本上與「對唔住囉」有甚麼分別?

或許處方認為,一旦處長公開道歉,保險公司就可能會拒絕賠償,海事處也可能將要面對法律索償。可是,就整件海難事故,調查報告已經清楚指出海事處的種種問題,若連一句道歉也講不出口,這樣欠缺承擔的政府,又叫市民如何信服?現屆政府民望低迷,就正正因為給人死不認錯的感覺。

若真的是誠心認錯,請海事處處長出來,向遇難家屬和公眾真誠地道歉,即使鞠躬謝罪也是該當的。要海難死者可以安息,生者得以平安,唯有真誠道歉才成!

最後一提,調查報告指出,遇事船隻由設計、建造到檢船,幾乎每個階段都接二連三有人犯錯,負責驗船的海事處當然責無旁貸,但在調查聆訊當中,調查委員會的代表律師在結案陳辭中表示,涉事兩艘船隻的所屬公司,即港燈和港九小輪,均需要為撞船事故負責。既然如此,他們應否也該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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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匿名 說...

Bittermelon,

APOLOGY? never.

Following collapsing of building in Ma Tau Wai under "close" supervison of OUR Building Department, what you state is just the second chapter. Chapter 3 ICAC?

Yet OUR government always conclued a limited review on minor procedure is more than enough.

What shall we do?
Earn/Seize as much as money as possible?

seikomatic 說...

熄匙後瀆中…zzzzzzz

匿名 說...

感謝Bittermelon允許以上文章轉載至HongKongCard.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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