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仍從事審計的時候,每當接到新任務時,首先會檢視自己有沒有利益衝突,因為一旦與被審單位有絲毫關係,就算自己如何公正嚴明,審計程序如何透明公開,都會容易被人質疑偏幫己方,繼而影響審計意見的公正性以至審計單位的公信力。典型例子就會計師的紀律調查和聆訊,社會輿論不時批評我們「自己人查自己人」,這也是財匯局即將升格成為獨立監管機構的理由,好讓行外人治理一下我們這群肥到穿不下襪子的人。
其實不單是會計師,其他專業如律師和工程師對利益衝突都非常重視。可是,最近兩宗事件卻給我們反思的機會,說的就是律政司決定不就UGL事件起訴現任全國政協及前任特首梁振英,以及港鐵(066)就沙中綫月台涉剪鋼筋事件聘請的獨立顧問之言論。
先講律政司,不起訴梁氏的決定瓜瓜並不感到意外,因為涉及的款項早在梁氏出任特首前已經簽訂,只是碰巧於在任時收取。除非有其他證據,否則從表面上看,該款與特首一職不存在利益衝突,唯一爭議點就是有沒有需要申報。按《基本法》第47條,行政長官就任時應向香港特別行政區終審法院首席法官申報財產,記錄在案。UGL款項是在就任後收取,按字面理解不須要申報。不過,UGL款項是否可視為應收未收,這類應收未收款項又算不算是財產,可惜基本法沒有清楚界定,也是值得爭議的地方。
無論如何,是次事件不在梁氏應否被起訴,而在於律政司應否按過往慣例,尋求獨立法律意見。現任律政司長鄭若驊並非由梁氏提名出任,就算是全國政協和律政司長這兩個職位,本身也沒有從屬關係。不過,若說國家領導人對律政司長的任命絲毫沒有影響力,很難令人信服,例如任命前先諮詢一下總有吧?即使真的完全沒有,但觀感上仍存在影響力。再講,過往幾宗涉及官員的案件皆尋求獨立法律意見,這次沒有跟慣常做法,與公眾期望不符,難怪批評之聲此起彼落。其實尋求獨立法律意見,只會加強律政司決定的公信力,實在不明白為何不多做一步。難道胡仙案給予我們的教訓還少?還是輿論對現屆政府來說根本不值一哂?
接著是港鐵就沙中綫鋼筋事件聘請的獨立顧問嚴建平,他在早前一個訪問中表示,螺絲頭扭入6圈符合結構安全要求,而且是為社會利益著想,盡可能在結構安全及社會利益中取得平衡,不想浪費社會資源。
問題來了,身為獨立顧問,他的工作只需要衡量鋼筋結構是否安全。至於結構安全如何與社會利益取得平衡,這是政府的責任,他不應也不可越俎代庖。
所謂專業獨立,就是可以在不受任何干預和影響下,運用專業知識作出判斷。因此,獨立顧問不應有任何前設立場,一旦有了既定想法,容易形成偏見影響判斷。就他這番言論,令人擔心是否為了平衡公眾利益,而將安全標準降低。有人說,能人所不能者是為人杰,瓜瓜則認為能人所不能者是為專業。所謂專業,就是向他人提供別人不懂的顧問與服務。因此,我們應自我約束,盡一切辦法避免利益衝突發生,那怕利益關係只是觀感上而非實際存在。否則,別人憑甚麼相信我們呢?
原文刊於:am730 2019-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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