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我在網誌內寫了三篇關於香港中樂團的文章,這一篇則主要是希望樂團除了重視藝術成就之餘,也要認真搞好管理,做到真正的與眾同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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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中樂團不要再獨樂樂 (作者: Bittermelon)
在審計署最近公布的衡工量值審計報告中,揭露了數家公營機構和政府部門管理不善的問題,當中包括了香港中樂團在內。細看審計報告,其實樂團的問題不是很嚴重,而且要求一個藝術團體達到一流的管理水平似乎又太過苛求,只要樂團知道問題所在,並為每個改善措施定個完成期限,相信普羅大眾是會體諒和接受的。可是偏偏樂團主事人不肯認錯,還公開批評審計署「以好死的標準」指控樂團,又認為審計署忽略樂團對香港中樂發展上的貢獻及藝術成就,是不公平不合理云云。
樂團不單公開批評審計署,而且細看樂團對報告內每項問題的回應,這種不肯認錯的態度充斥在整個報告當中。就是因為這種態度招致輿論反響,令很多市民對樂團失望甚至反感。
樂團管理質素有待改善
審計署真的錯誤地批評樂團嗎?筆者嘗試客觀地去看,例如報告內提出的樂師工時問題,審計署發現樂師的每年實際工時平均只有七百零三小時,較聘用合約規定的一千二百三十六小時相差43%。就這問題,樂團對審計署的批評不以為然,他們認為很多樂師需要花很多時間來自行練習,所以不應單以實際的「返工」時間來衡量,而且亦批評審計署的計算並無包括小組排練,以及個人演奏會、訪問、拍攝和開會等宣傳和外展工作的時間。
樂團的回應實在令筆者感到莫名其妙,既然樂團認為樂師的工時應包括自行練習以及各式各樣的工作,那為什麼不在合約中寫明?一千二百三十六小時的工時規定是樂團自己訂下的,如果怕難於執行,在訂聘用合約時樂團何不索性取消工時這一個規定?自己訂下的規則不跟隨,規則本身難於執行又置之不理,這就正正反映出樂團的管理是有待改善。可是,現在給審計署抓到了問題,卻說審計署「以好死的標準」來指控樂團,單是樂團以這種自打嘴巴的藉口來推諉過失,就已經反映出樂團主事人的管理質素是如何的了。
藝術表現與管治同樣重要
究竟審計署是否應該就樂團的藝術成就及貢獻一併在審計中考慮?探討這問題前,筆者先問一個問題:一個賊人偷取了別人的錢包,可是失手被警察拿個正着,賊人深深不忿,認為自己雖然行竊,可是每年都做很多善事及捐款給慈善團體,所以批評警察「以好死的標準」來指控他,而且警察忽略他對社會的貢獻,是不公平不合理的。看到這樣的辯駁,相信很多人都會和筆者一樣被嚇至目瞪口呆、瞠目結舌吧?
雖然用小偷來做比喻不太貼切,而且筆者絕對沒有貶低樂團的意思,但其實道理相同,審計署的衡工量值審計目的只有一個,就是客觀評定納稅人的一分一亳是否用得其所,並對樂團的管理問題提出改善建議。況且藝術成就及貢獻根本無客觀標準,也不可能量化,例如一幅圖畫,在筆者的心目中是漂亮極了,但在另一人眼中可能不值一哂。所以審計署不應、也不必將樂團的藝術成就及貢獻與管理問題一併考慮。
樂團在報告中回應道,相對於藝術發展及成就,良好的公司管治和管理只起促進作用,而並非作為主導,而且還說,如果花太多時間和資源在行政及官僚制度上,以致影響主要的藝術和推廣藝術工作時,樂團便須按情況所需,重新考慮其工作的優先次序。
驟眼看來樂團的回應很有道理,藝術團體最重要的工作是藝術嘛,正好比一盤生意,賺不到錢什麼也沒用。可是,細心想想,難道一個蘋果外表漂亮就可以了,那怕內裏生了蟲,最後整個蘋果給蛀掉也不理會?想不到樂團不能與時並進,不知道藝團在藝術表現和管治兩個方面同樣重要。
獨樂樂不如眾樂樂
樂團在接受政府資助前早以簽訂《資助及服務協議》,承諾公帑運用得宜以及符合成本效益,但結果呢?樂師工時出問題;派免費門票卻又無記錄,而且還向政府「報細數」;職員出差又違反規定,乘坐商務客位之餘又入住豪華酒店;花費接近100萬元購買了一千九百七十五個鼓,但既無記錄而且又比正常需求為多,結果又要花費60多萬元來貯存。如果這些都算是「問心無愧」的話,筆者實在沒有什麼話可以說了。
既然樂團認為政府不應用行政標準審度藝團,而且認為中樂團是非牟利機構,很難與政府部門看齊的話,那不如索性不接受政府的資助,靠自己吧!既然接受公帑資助,就請好好珍惜納稅人的一分一亳!
請樂團不要繼續「獨樂樂」而只顧沉醉於自己的藝術表現中,坦然面對管理失誤的責,認真搞好樂團的管理,做到真真正正的與「眾樂樂」吧!
文章來源:http://hkyaa.blogspot.com/2010/05/bittermelon.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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