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3月13日星期五

銷售稅平等但不公平

最近財爺陳茂波一個訪問,令銷售稅(即商品及服務稅)再度成為熱門議題。先說立場,個人非常反對政府開徵銷售稅,原因有二。一、此稅種極不公平,違反能者多付的徵稅原則。二、極為擾民,與香港奉行的簡單低稅制背道而馳。

說銷售稅平等,除了稅率劃一外,也因為徵收對象人人有份永不落空。不論貧富地位、不論年齡性別、不論宗教種族,由嬰兒到長者,誰不要消費?

可是,平等不等於公平。在衡量稅制是否公平時,就不得不提稅收公平原則(Principle of Tax Equity)。

根據此原則,稅負應該公平地分配至所有納稅人。如何才算公平?當中有一說應以納稅人的經濟狀況來決定。對於經濟條件相若的納稅人,其稅負應該相同,這叫橫向公平(Horizontal equity)。另一方面,對於經濟條件不同的人,其稅負應有所分別。條件較好者多付一些,條件較差者少付一些,這就是縱向公平(Vertical equity)。銷售稅只按消費多寡來徵收,沒有考慮納稅人的經濟和負擔能力,完全違背稅收公平原則。

更差的還是銷售稅的累退性質。累退的反面是累進,香港的薪俸稅和個人入息課稅稅率就是累進稅。納稅人課稅金額愈高,其級距稅率就愈高。換句話說,賺錢愈多交稅愈多,符合稅收公平原則。

反觀累退稅,納稅人的稅負率隨著淨收入增加而減少。不明白?就以香港實際情況來說明。根據立法會秘書處資料研究組於2016年發表的《香港家庭面對的財務挑戰》研究簡報,本地住戶收入中位數在每月13,500元的組別,其每月平均開支為13,200元。假設推行銷售稅,並按5%向所有消費徵稅,該組別住戶每月的銷售稅款就是660元。將稅款除以收入中位數,稅負比率是4.9%。以相同方法計算其他組別的稅負,發現住戶收入愈高,稅負比率就愈低。例如收入中位數在7.3萬元的組別,稅負比率只有2.9%。

以上計算除了清楚顯示銷售稅的累退性質外,結果也反映此稅將加劇社會貧富懸殊。

說銷售稅擾民,因為全港各大小企業變為稅吏,替政府收取稅項。有別於零售稅只向消費者徵收,銷售稅又叫增值稅,由生產至分銷的每個階段都會徵稅,並且以抵免機制運作。所謂抵免,即是將銷項稅減去進項稅,兩者相減後得出淨額,正數時需向稅局繳納,負數時則申請退還。可以預見,各大小企業需配備具相關知識的會計人才。除非政府向企業派發補貼或稅務優惠,否則就是企業貼錢替政府徵稅。

銷售稅一無是處嗎?那又不是,因為人人有份,所以稅基極大。香港稅基狹窄,難怪政府於2006年大力推銷。當年社會反對銷售稅之聲極大,政府不得不撤回建議。不過,此一時彼一時,現屆政府會否從善如流顧及民意,還是一意孤行硬推,你說呢?

原文刊於:am730 2020-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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