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這個時候,會計業界的是非就特別多。除了早前拙作《會計師操守守則修訂惹爭議》提及的事情外,最近再獻新猷。有報道指出,當學生會員申請註冊成為會計師時,公會突然新增一項要求,申請人必須簽署一份授權書,同意警方向公會提供刑事犯罪紀錄,並在有需要時套取指模以作核證。
在今天的政治氣氛和警民關係下,報道一出頓時炸翻天。「本來核實刑事紀錄輕鬆平常,給你身份證號碼不就一清二楚?何解要套取指模?當會計師是罪犯嗎?還是有甚麼不可告人之目的?」以上都是不少會計師的反應。要強調一下,上述措施並非要求申請人留下手指模,而是當警方認為有需要時才索取,此點有不少人誤會了的。
翻查該份授權書,公會已清楚表明是為了按法例要求,用以評核申請人是否「適當人選(a fit and proper person)」。而且明言不簽授權書,申請將不獲接納。
其實公會此舉與打擊洗黑錢活動有關。專責全球反洗錢監管事宜的財務行動特別組織(Financial Action Task Force,簡稱FATF)於去年9月發表報告,雖然認同香港的相關制度健全且有效,但有好些地方需要改善。在防止犯罪分子進入市場的章節中,報告就質疑公會的會計師註冊程序,只依賴申請人作出的聲明,而沒有主動核實犯罪紀錄的做法是否有效。相信是回應此項批評,因此公會在註冊程序中加入了刑事紀錄核查環節。
同樣受洗黑錢條例監管的機構,他們的做法又如何?例如公司註冊處,就與公會的做法一樣。在申請「信託或公司服務提供者牌照」時,若非循會計師或律師途徑申請,申請人就必須簽署授權書(詳見表格TCSP 4),同意警方提供刑事犯罪紀錄及有需要時套取指模。
不過,證監會的程序就有少許分別。在「負責人員或短期持牌代表」的申請中(詳見補充文件C-2020年7月版本),申請人也需要簽署類似的授權書,但就沒有提及需要套取指模。
其實授權警方套取指模這做法,與目前申請良民證的做法無異,申請人須簽署《同意接受套取指模書》。至於警方何時認為有需要套取指模,表格未有明言。有知情的朋友告知,因為不是所有人都用身份證,遇上同名同姓時就需要以指模識別身份。公會在最近發出的澄清公告中,也表示當申請人曾有刑事紀錄,警方才需要以指模確認身份。
好了,既然身份證號碼已經能適用於大部分會計師申請人,指模只是用於有案底時才需要,公會何必強制所有申請人都預先簽署授權?畢竟指模是極個人私隱,誰願輕易授權?
在此事上,公會明顯敏感度不足,忽略了一眾會計師的感受,也低估了外界對此事的關注。在此呼籲公會參考一下證監會的做法,並且再與警方商討,嘗試在強化註冊程序和會員意願之間取得平衡。
為了滿足FATF報告的要求,公會近來作出的舉措均惹起極大爭議。歸根究柢,相信在制定新措施時,未有充分聽取理事和會員意見。
雖然公會的主要角色是監管者,而且無論是抱負、使命、信念以至角色,都未見「維護會計師權益」的蹤影。可是,公會始終由會計師組成,推出任何政策前,稍為顧及一下眾人感受,此要求也不算過分吧?
原文刊於:am730 2020-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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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則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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