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區議會選舉的「種票」問題鬧得很是沸騰,這種行為當然是與以譴責,但我比較有興趣如何去減低種票的影響。
對於內審人來說,種票問題其實是一個上好的內審練習,我們可以嘗試運用Risk-based approach,加上Common sense來看看如何修補目前選民登記的種種漏洞。
由於我們不清楚具體的選民登記和管理選民名冊的流程,所以運用Risk-based approach比較合適。可是,這個方法的壞處是未能有效檢討整個流程的效率,這點必需要注意。
這個練習共分兩部份,首先我們要列出所有相關的風險,即是種票的各種可能性。由於範圍太廣,是次練習只限於「地方選舉」,並不包括其他如功能界別個人或團體選民、選舉委員會界別分組個人或團體投票人。
列出各項風險之後,我們就可以按每個風險想出預防(Preventive)或偵測(Detective)措施以減低該風險的影響。
值得一提,和其他商業欺詐和瞞騙一樣,種票行為是沒有可能完全杜絕,極其量只可以將其影響降低至一個可接受的水平。因為防止種票的措施(或簡稱為內控)需要成本和資源,況且資源有限,若果其成本高於內控本身所帶來的效益,那麼在風險管理角度來說就不值得去做了。
現在開始練習的第一部份,將所有種票的可能性列出來如下:
地址方面
(1)利用虛假地址(即不存在的地方或不是住宅)做選民登記
(2)利用他人的地址做選民登記
(3)已搬遷,但故意不向選舉事務處申報
(4)利用不同的地址,重複遞交選民登記申請
(5)通常居住地不在香港,但仍申請登記做選民
(6)已登記成為選民,現在卻通常不在香港居住,但仍在選民登記冊內
身份方面
(7)利用他人身份做選民登記
(8)利用已身故者做選民登記
(9)已身故者仍在選民登記冊內
(10)喪失資格登記為選民的人士做選民登記
(11)已喪失選民資格,但仍在選民登記冊內
如果上述有任何紕漏,懇請各位留言補充和指正。至於練習的第二部份(即是為上述每個風險想出內控措施)將會另文再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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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控的性質和層次
下一篇文章:內審看種票:如何減低種票的影響(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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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則留言:
deterrent effect 都是要 preventive 和 detective 做得足夠才會發生作用!
否則私院漏報遲報醫療失誤罰款1000大元貽笑百方!
(將來)利用虛假住址證明
(現在)利用非常住地址登記
(現在)提供自住地址供他人登記
(?)在不同地區製造住址證明,供日後配票之用
??
一般人都可能以為,監控的力度越大越狠,所收的果效就應該會越好。
問題是,在控制所謂種票的問題上,監管要去到那一個程度才算到位?又或者反過來說,監控的力度怎樣才算過火?另一問題,是市民願意接受的選舉風險、願意被管制的容忍性,究竟可以去到甚麼的程度?
我想,若未與市民有共識前而推出更多更大的管制,可能有機會對整個選舉的效能及效率有所影響,而當中的成本及效益的損益,亦應該首先預算。再多的管制措施,是否會令市民的自由和權行有受了剝削的感覺?會否因而會有所反彈?這control以外的Equity問題,更加不容忽視。
因此,我認為與其用時下已經罐頭化了的Risk-based approach,們不如改用回最最傳統古老的4E approach,可能更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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