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長江(圖)被罷免後,雷士照明CEO一職由董事長王冬雷兼任。 (資料圖片) |
有別於諾奇,雖然雷士主席與CEO分別由不同人士出任,但很明顯,CEO權力過大而沒有適當制衡。更有趣的是,翻查雷士的《組織章程大綱及章程細則》,雷士不得直接或間接為董事作貸款訂立任何擔保或提供任何保證,也不得為董事持有的公司作貸款或訂立任何擔保或提供任何保證。但奇怪的是,相關銀行在批出貸款時,既然要求以雷士做擔保,並以資金做抵押,明知對方是上市集團,公司章程也清楚顯示不可以,為保障自身權益,銀行怎不要求出示董事會授權?究竟是銀行沒有查核清楚,有人偽造文件,還是其他原因?須留待雷士進一步公布。
無論如何,是次事件對雷士已造成一定損失。首先,因該等公司未能償還銀行貸款,銀行因而按上述擔保協議從雷士帳戶提取5.51億元。此外,中國法院也發出指令,雷士若干資產包括帳面值2.56億元的樓宇及5,095.3萬元土地,於今年1月起兩年內被禁止轉讓、出售、質押及捐獻。可幸的是,因上述借款人向雷士提供反擔保,雷士預期通過訴訟可取回2.66億元,因此只為餘下2.85億元做減值。另外,銀行也按協議及法院判令將雷士一筆5,412.8萬元資金凍結,但該貸款具有足夠擔保,雷士認為資金將獲解除凍結並可取回。換句話說,在此事上雷士損失2.85億元,以2013年淨資產37.61億元計,損失僅為7.6%,此數差不多是2013年全年純利,並在2014年入帳,導致2014年出現3.28億元虧損。
單看數值似乎雷士「蝕得起」,但留意的是,核數師就此出具保留意見,認為「未能取得充分恰當的審核證據以評估該等法律訴訟的結果」,故未能肯定雷士可否取回2.66億元及為5,412.8萬元存款解凍。大吉利是講句,若雷士在訴訟中敗訴,損失將增至6億元,金額相當於2013年淨資產16%。
此外,雷士指因吳先生無理拒絕執行董事會決議影響,重慶雷士及雷士中國暫停營運逾2個月,導致雷士品牌在中國銷售降8.2%至19.52億元,而因LED照明產品不景,相關產品價格和訂單量受影響,令非雷士品牌在中國銷售減17.8%至3.21億元,於國際銷售跌15%至7.57億元。慶幸靠市場推廣,雷士品牌在國際銷售增20.6%至4.41億元,抵銷部分跌幅,去年總收入僅跌8%至34.71億元。
綜合而言,受事件影響,雷士去年錄大額虧損,即使撇除減值損失,稅前虧損也有2,922.7萬元,較2013年跌188.8%。不論是諾奇還是雷士,事件再次證明企業管治的重要,對高層管理人員權力的制衡尤其重要。說也奇怪,雷士似乎未有學精,自吳先生被罷免後,現任公司董事長王冬雷同時獲委任為CEO,變成一人身兼兩職,權力比以前更集中,未能符合《企業管治守則》A.2.1條文。雷士解釋,因所有主要決策均諮詢董事會及其有關委員會,董事會有4名獨立非執行董事提出獨立見解,故認為有足夠保障措施確保董事會權力平衡。無論如何,希望雷士能從事件中吸取教訓。
原文刊於:am730 2015-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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