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4月16日星期六

離岸公司:合法但不道德?

要數近期國際大事,「巴拿馬文件」肯定排在首位。論影響,文件猶如一顆核子彈,將各國政商名人炸得人仰馬翻。有趣的是,儘管文件揭露香港與離岸公司有着密不可分的關係,但直至執筆之日,仍未見港府的財金官員出來為香港辯白半句。他們的想法如何在此不論,此文嘗試探討另一個有趣問題:成立離岸公司完全合法,為何輿論普遍將離岸公司與犯罪活動、洗黑錢、逃稅和避稅畫上等號?

未進一步探討前,究竟這蹚渾水香港趟得有幾深?按目前從巴拿馬文件所做出來的統計,香港是涉事律師樓最大的中介,從1995年至2015年,涉及的香港中介達2212間,佔中介總數的26%。此外,按客戶所在地計算,香港也獨佔鰲頭,與香港相關的離岸公司數目達3.76萬間,約佔總數的19%。

貧者愈貧富者愈富

從好處去想,文件反映香港是全球最成功的財富管理中心,不少政商權貴通過此地去管理財富。可是,從壞處去想,香港是否已淪為「扯皮條」,協助權貴從事見不得光的勾當?

沒有錯,開設離岸公司絕對合法,而且具有正當用途。君不見上市企業也有離岸公司嗎?例如在恒生指數成分股當中,本地知名企業長和(00001)和利豐(00494),以及國內巨擘昆侖能源(00135)和騰訊控股(00700)皆是離岸公司。

作為投資控股用途,離岸公司最大的好處就是手續簡便。資產注入離岸公司後,將來資產要轉手,只要辦理股票轉戶手續就成,不用每件資產做轉名,而且也不需向註冊地繳納印花稅,名副其實「快靚正」。特別是國內企業,若要到海外上市需通過不少申請,利用離岸公司作控股公司,上市時就可免卻很多麻煩。此外,離岸公司不需要每年為賬目進行核數,也不需每年呈交年報,節省不少行政成本。


另外,由於離岸公司的私隱度高,公眾不能查閱股東資料,有些離岸公司註冊地更連董事資料也查不到。害怕遭人綁架勒索的富豪,通過離岸公司就可以把資產收藏起來。不過,以上種種好處只是對投資者而言,對各國政府來說則是另一回事。例如香港,若然公司是本地註冊,股票轉讓需要繳付印花稅,改由離岸公司就變成免繳。雖然此等安排目前是合法,但就損害了公眾利益。這就出現貧者愈貧,富者愈富的現象,沒能力成立離岸公司的人得乖乖繳稅,有能力的卻可以規避,有違社會公平。

又例如早年國內企業到境外上市,若選擇境外直接上市必須向中國證監會申請,目的就是通過監管保證企業質素。可是,由於申請程序繁複,成本高、時間長,不少國內企業選擇境外間接上市。當然,此等上市方法絕對合法,但沒有了中證監的嚴格把關,境外市場就得面對企業質素參差風險。近年有不少在港上市的民企「爆煲」,結果犧牲了股民利益。

歐盟推強制新措施

此外,由於離岸公司私隱度高,犯罪分子可以通過離岸公司把犯罪得益隱藏,恐怖分子更可以透過離岸公司籌募資金。就算不是犯罪分子,若然投資者藉此隱藏資產,各地稅務機關無從得知,或者需要花費額外資源去搜集資料。美國的《外國賬戶稅務合規法案(FATCA)》就是一個好例子,此法案主要是防止美國納稅人利用非美國金融機構及離岸投資工具逃避美國稅項。可是,不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只要與美國稍有關連,隨時被香港銀行要求申報FATCA身份。不要以為申報容易,若然見過那些堆FATCA表格,保證不知如何入手。這例子正好說明,全球正為那些避稅的美國納稅人埋單。

另外,不少企業通過離岸公司來避稅。有別於逃稅,避稅雖說合法,但若有一天政府修改法例,又或者監管機構將離岸安排交由法庭判決,避稅也會可能變成逃稅。例如歐盟為打擊避稅活動,最近就推出新措施,強制要求營業額超過7.5億歐羅的跨國大企業,不論其總部設在歐洲與否,只要與歐盟成員國有生意業務,就需要披露其稅務資料,包括公司業務、員工數目、稅前盈利,以及向歐盟成員國家和歐盟以外區,包括避稅港所繳交的稅款金額等。新措施最快於2018年生效,預計將有多達6500間跨國企業受影響。

這就難怪為何輿論將離岸公司當作洪水猛獸,其存在雖是合法,但只是遊走於灰色地帶之間,實際上是有違道德。港府財金官員沒有出來捍衞香港聲譽,究竟是巴拿馬文件如內地般已變成敏感詞說不得,還是他們也認為離岸公司根本不是好東西,香港牽涉其中實在是辯無可辯,因此不願埋沒良心說假話?

原文刊於:《信報》年青有計專欄 2016-0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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