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2月3日星期二

出糧變借糧,員工有乜後果?


早前《am730》獨家率先披露,亞洲電視股東以私人身份向員工「借糧」。報道一出,外間隨即質疑,為何有錢借糧卻沒錢出糧。就連商務及經濟發展局長蘇錦樑也開口,說此等做法不理想。亞視董事葉家寶其後辯稱,股東其實是出於「好心」借錢給員工度過難關。員工不單勞而不獲,而且還因欠薪而背上錢債,中間的是非和邏輯暫且不提,這裡只想探討一個情況,若然有一家公司如亞視般,遇上財政困難而無法向員工支薪,其股東又真的以「借糧」名義發放薪水,同時要求員工簽下借據作實,究竟員工應否接納?接納了又將會面對甚麼後果?事先聲明,以下討論所用的例子並非亞視,而且純粹子虛烏有,敬請留意。

未討論前先說點背景資料,一家有限公司因財務問題而不幸遭清盤,法庭將會頒布清盤令及委任臨時清盤人。在其後的3個月內,臨時清盤人將會召開第一次債權人及分擔人會議,以委任清盤人及成立審查委員會。若資產不超過20萬元,就可以向法院申請簡易程序令,由臨時清盤人擔任清盤人,審查委員會則無需成立。如果公司員工遭欠薪,不論是簡易程序與否,他們將會變成公司的債權人,待公司變賣資產後,所得款項將用來償還欠薪。不過,既然公司財困,想必還有其他債權人如供應商、銀行和政府等。若果款項足夠償還所有債務當然最理想,若然不足夠,債項就需要按照法例規定的先後次序來償還。

有一點要注意,上述程序只限於「無抵押債權人」,若公司早已將資產抵押,例如物業按揭,以定期存款、應收帳或貨物做抵押的貸款,相關債權屬於「有抵押債權人」,他們可以直接沒收抵押品以抵償債務。形象化點說,如果公司資產是一碗湯,有抵押債權人先喝了頭啖湯,餘下的口水尾才會留給無抵押債權人。那麼,在無抵押債權人當中誰最優先?員工的次序又如何?簡單而言,按香港法例,所有清盤相關開支及清盤人酬金排行最高,其次是審查委員會的必要開支,餘下依次是包括員工的優先債權人和一般無抵押債權人,最後才是股東。除了員工,優先債權人還有其他如政府的法定債項。

不過,按《公司(清盤及雜項條文)條例》,員工欠薪較其他債權優先,但是設有上限,每位員工計最多只可以申索18,000元,當中還細分為薪金8,000元、遣散費8,000元,及代通知金2,000元,若欠薪高於上限,餘額將視為無抵押申索。有趣的是,被拖欠的有薪假期卻無上限限制。

可是,一家財困的公司,值錢的資產相信都已抵押,能夠變賣的資產相信有限。說了那麼多,相信大家可以想像得到,若果一家公司清盤,最後留下的口水尾可以有多少。可幸的是,員工可以向破產欠薪保障基金申請墊支,每位員工最高可獲薪金36,000元、有薪假期10,500元、代通知金22,500元,及遣散費50,000元。若遣散費超過50,000元,超過的部分將會以50%墊支。

講完背景資料,接下來可以討論股東「借糧」。由於借款是員工與股東之間的事,與能否成功追討欠薪無關。換句話說,若股東要求員工償還「欠款」,即使員工未能成功討回欠薪,他們怎樣也要向股東還款,如果無力償還,最壞情況是對簿公堂。因僱主欠薪令自己無端被人控告,不要說甚麼,單是對信貸報告就有不良影響,日後想向銀行借錢可能有困難。有朋友說,沒有大不了,可以事後向股東簽發一份權益轉讓同意書,將日後收取公司欠薪的權益轉讓給股東。此法理論上可行,但實際卻不容易。理由很簡單,既然股東寧願借糧也不向公司注資以發薪,反映股東不願再冒上資金回收之風險,股東又怎會接納權益轉讓?好了,即使股東首肯,在此情況下,員工能否申請破欠基金,看來是一個大問號。

想深一層,出糧變借糧這招認真高明,只要員工申請破欠基金,股東最後就可以取回款項。就算申請失敗,一紙借據在手,員工想逃也逃不了,對員工來說其實是飲鴆止渴,希望日後沒有僱主會仿效。再次重申,本文不是說亞視,請勿對號入座。

文章來源:am730 2015-0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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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則留言:

匿名 說...

非常惡劣
完全難以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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