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9月11日星期五
會計師自我監管機制不行嗎?
若有留意新聞,不時會看到會計師因違反紀律或守則,被香港會計師公會作出紀律處分。一般來說,投訴多數由公會註冊主任提出,表證成立後呈交理事會,理事會按規定審議,然後決定是否提交紀律委員會作裁決。不過,最近有一宗比較特別,投訴人不是註冊主任而是公會個別會員,連David Webb也撰文公開表揚。
事緣有會計師在推銷自己的自由職業工作時,誇大其所能提供的服務,除了在名片上聲稱自己是某專業團體會員及持有某學歷外,還在社交媒體聲稱自己是某審裁處及某專業團體的顧問小組會員。由於實情並非如此,最後遭人向公會投訴。
不清楚何因,公會當時沒有將投訴提交紀律委員會。按投訴人事後在某討論區公開透露,公會只打算向涉事會計師發出警告信,但投訴人不服,因此根據《專業會計師條例》第34(1AAA)條,要求公會將投訴呈交紀律委員會裁判,結果涉事會計師被譴責,並且需要繳付罰款和支付紀律程序費用。
會員投訴創先河
雖然第34(1AAA)條存在多年,但印象中鮮有被引用。此案例特別之處在於開創了先河,向紀律委員會作出的投訴,從此不再局限由公會註冊主任提出,只要會員理據充分並肯堅持就成。因條例第34(1AAA)條列明,如理事會決定不將有關投訴提交紀律小組,而投訴人因理事會的決定感到受屈,投訴人可要求理事會將該投訴提交紀律小組,而除非理事會認為未顯示有表面證據支持該投訴,或該投訴屬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否則理事會須將該投訴提交紀律小組。
是否擔心日後有人濫用此條例,到時公會工作量大增之餘,變相鼓勵會員互相攻訐?相信不會,一來該條例賦予公會權力去篩選瑣屑無聊或無理纏擾的投訴,二來若會員引用34(1AAA)但投訴最後不成立,據說需要支付紀律程序費用。翻查過往紀律程序資料,此費用動輒過萬元,就以上述個案為例,案情並不複雜,費用也要2.2萬元。換句話說,除非投訴人有充分證據,否則不會輕易引用該條例,當然與錢作對者除外。
此案例另一特別之處是引發會計師監管的討論,David Webb認為,案例間接反映自我監管制度行不通。瓜瓜看法剛好相反,其實34(1AAA)的存在正好說明監管機制有效,因條例在某程度上防止放生自己人的情況發生。再者,既然有會員成功引用此條例,更加說明機制行之有效。
紀律委員會具獨立性
或許有人質疑,即使案件提交紀律委員會又如何,還不是自己人審自己人?此話差矣,按法例規定,紀律委員會由五位成員組成,當中的大多數成員,即包括主席在內的3名成員,是從業外人士組成的紀律小組中選派,該紀律小組的成員是由政府委任,另加兩名成員由專業會計師出任。相比起其他專業團體如醫務委員會,在28名委員當中,只有4名是業外人士。從中可以說明,會計師的所謂自我監管制度,其實具備相當大程度的獨立性。
當然,目前制度並不完美,其獨立性及透明度還有改善的地方。可惜的是,由獨立機構負責監管是大勢所趨,公會將會失去對上市公司核數師的監管權,包括日常監察、調查及紀律處分。
最後一提,不論從事審計還是會計,會計師的職責就是如實報導企業或機構的財政狀況和表現,因此具備良好品格是必要條件。不要以為誇大履歷是小事,若然連自己的履歷也如此,試問有誰願意把財務重任交給你?一旦被揭發而遭紀律處分,罰款還算小事,名聲上的損失卻是一世。雖然公會只會把相關記錄在網上保留不超過5年,但其他網站如Webb-site.com和討論版卻是永久,一個公開譴責,足以令會計師身敗名裂兼前途盡毀。
孟子說「術不可不慎」,意謂我們選擇職業不可以不謹慎,誠實也一樣,「誠不可不慎」呀!
原文刊於:《信報》年青有計專欄 2015-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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