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等埋副校」事件終於告一段落,推薦陳文敏教授的議案,最終被校委會否決。校委成員馮敬恩,即現任港大學生會會長,以公義為由,在違反校委會的保密協議下,公開披露部份校委的否決理由。
姑勿論那些否決的理由是多麼可笑,也不論事件是否涉及公義或公眾利益,若換了場景,主角是會計師和客戶 ( 或僱主 ),會計師無視保密協議而公開客戶資料,後果又會如何呢?
一般而言,若會計師作出如此作為,當然有機會被客戶告上法庭。此外,根據會計師公會的專業操守指引,會計師明顯違反了第140節列明的原則,即是對一切在工作過程中獲得客戶或僱主的資料,會計師不得對外透露。
不過,在某種情況下,會計師必需爆大鑊,否則將被視為知情不報,例如懷疑客戶洗黑錢。按法例規定,任何人如知道或懷疑任何財產屬販毒或罪行的得益,或屬恐怖分子所擁有;或曾在與販毒、罪行或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情況下使用;或擬在與販毒、罪行或恐怖主義行為有關的情況下使用,就必須盡快將其所知悉或感到懷疑的交易內容,向聯合財富情報組報告。如未有作出舉報,則屬違法,一經定罪,將被判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三個月。
等等,會計師不是必需保護客戶資料嗎?罪犯也是客戶呀,這不是違反專業操守指引內的保密原則嗎?這就不對了,因為指引同時列明例外情況,就是在獲得特別授權或因履行法律或專業責任而需要公開資料。雖則如此,但操守指引所列的例外情況並不包括公眾利益,若有會計師以此為由公開客戶資料,很大機會被視作違反專業操守,會計師公會可作出相應的紀律處分。
這麼說,會計師是否不能因公義而爆客戶大鑊嗎?或許這樣說,不是不可以,若決意如此,就必需做好心理準備去承擔一切後果。當然,願意犠牲自己以換取公義的會計師,是非常值得敬佩,但現實中又有幾人呢?
原文刊於:Education post 2015-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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