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0月16日星期五

CPA照鏡 兩面不是人


港大「等埋副校」事件擾攘多時,似乎還未有平息跡象。本以為校委會否決陳文敏教授的副校任命後,一切就能完結,豈料學生會會長馮敬恩以公義為由,洩露當天會議內容,令事件進一步升溫之餘,也揭露了某些人的醜態。校委會是港大最高權力機構,說此事影響校譽也不失為過。

不過,可能大家對公義有不同理解,因此正反兩面的意見極為分歧。有人盛讚馮同學勇敢,亦有人批評他欠缺誠信。

無獨有偶,最近另一宗洩密事件,令機構聲譽受損之餘,更影響公眾對出家人的信心,說的就是定慧寺事件。或許是此事涉及犯法,輿論普遍認為洩密者做得對。

舉報可疑凌駕於保密權

一個有趣問題,不論是核數還是會計工作,會計師經常接觸客戶或僱主的敏感資料,而且負有保密責任。可是,若然遇見違法之事,應該挺身而出向有關方面舉報,還是守口如瓶,堅守「多一事不如小一事」原則?

根據香港會計師公會的專業操守指引,會計師不能對外透露客戶或僱主任何資料,連潛在客戶也包括其中。此外,保密功夫也不能馬虎,即使是生意夥伴和直系親屬也不能透露半句。不過,指引卻訂出了幾個例外情況,其中包括在法例要求下必須作出的洩密行為。雖然準則沒有具體說明,但按香港法律,目前有幾個情況,會計師是必須向有關監管機構舉報,知情不報將被視為包庇。這些情況包括洗黑錢活動和恐怖分子籌資活動。

等等!若然按法律要求舉報客戶或僱主,日後被告上法庭如何辦?這點大可放心,因法律規定,舉報可疑交易的法律凌駕於客戶的保密權之上,洩密者不會被視為違反保密協議,不會因舉報以致侵犯客戶私隱而被控告或遭索償。不過,請不要以為這是免死金牌,倘若會計師洩密,即使是按法例要求,僱主仍然可以像王大導對付馮同學般,來個永不錄用。

換句話說,若不幸遇上客戶,潛在客戶或僱主涉嫌犯法,舉報令客戶失去信心,不舉報會被視作共犯,隨時面對牢獄之災。大不了就辭職不幹,置身事外總可以吧?對不起,不可以。莫說香港法律不容許知情不報,即使是公會的專業操守指引,日後很大可能應國際會計職業道德準則委員會(IESBA)的要求,加入「辭職不幹也不能免除向執法部門舉報責任」的新規定。

此外,就算洩密是按法律要求,我們也不能掉以輕心,最怕是遇到灰色地帶。舉個例子,若然稅務局引用稅例第51(4) 條要求會計師提供資料,這個當然清楚不過沒有問題。可是,稅務局往往出於行政方便,要求提供一些法例容許以外的資料,若會計師一時不慎就會出事。遇到這些情況,執業會計師來說還好些,因他們必需購買專業彌償保險,遇事至少有少許保障,而企業會計師可慘了,若受到永不錄用的對待,或被告上法庭,到時惟有吃西北風吧。

在新規定下,會計師隨時面對兩面不是人的局面,為了我們的福祉,建議公會在修改操守指引後,為會員提供免費法律咨詢,甚至考慮為企業會計師集體購買專業彌償保險,保障我們利益。

原文刊於:《信報》年青有計專欄 2015-10-16

&&&&&&&&

沒有留言:

LinkWithin

Blog Widget by LinkWithi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