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星期五

我今日冇偷食?

【am730專欄】最近有一家公司遭債主告上法庭,要求歸還今年年初借出的一筆貸款。此事之所以引起哄動,皆因城中某名人乃此公司的股東,而且更為該筆貸款做了擔保,因此入稟狀也要求名人償還欠款。

此外,名人幾個月前才對外宣稱,自己當時並沒有任何債務,既然該筆貸款早已於年前借入,即是說名人作出聲明時,該筆貸款已經存在,因此傳媒質疑名人不誠實。究竟那城中某名人是否講了大話呢?其實,此事值得商榷,瓜瓜嘗試以會計的角度去剖析一下。

或許你會問,公司由名人全資擁有,代表有100%控制權,既然公司向人家借了錢,那不是代表名人也借了錢嗎?況且名人為貸款做了擔保,即是有債務在身。

事實擺在眼前,還用說嗎?其實,這裡涉及一些有趣的法律和會計問題,很值得去分析和討論的。

首先探討第一個問題,究竟一家有限公司的債務,其股東是否需要「上身」?一般來說,公司是獨立法人,在法律上與股東被看待成兩個獨立個體。

就好像我們購入上市公司的股票,就算上市公司因債台高築而倒閉,也與我們這些股東無關,最壞的情況下,我們只會損失投資的金額。

即使公司不是上市,而且由單一股東全資擁有,按理股東也不應該為公司之債務負責的。就是這個原因,當企業向銀行借款時,銀行通常要求董事或股東做私人擔保,此舉就是為了避免一旦公司倒閉,銀行無法追討欠款。

不過,先撇開擔保不說,在某些情況下,股東也要為公司債務負責,說的就是「Lifting the corporate veil」。其實這是法律原則,倘若法官認為,股東藉著公司來逃避債務或某些責任,甚至用來行騙,就可以「揭開公司的面紗」,裁定股東需要負責。

舉個簡單例子,若果有人開設了一間空殼公司,然後以公司名義向供應商大量購買貨品。其後公司不單拒絕付款,而且還將所有貨物以超低價賣給自己。

這樣安排下,即使供應商入稟將公司清盤,也取不回所有貨款。在此情況下,由於公司開設之目的純粹用來避債,其股東就很大機會被法庭頒令,要負責公司的債務了。

由此可見,單以股東身份而言,即使公司是由股東全資擁有,除非符合Corporate veil的條件,例如是存心欺騙,否則股東都不必為公司的債務上身。同一道理,除非名人存心利用公司來逃避債務,否則很難將公司的債務和名人扯上關係。

即使如此,名人不是債務的擔保人嗎?自然是有債務在身吧!但他還對外聲稱沒有任何債務,講大話的證據確鑿,還可以抵賴?然而,實情並非如此簡單,因為名人沒有為債務明確下過甚麼定義。吓?欠債即是欠別人錢,道理簡單不過,還有甚麼定義?

嚴格來說,若按確定性來分類,債務可以分為「負債」和「或有負債」。簡單點說,當你持有一件東西,它將會引致你的經濟利益流出,那就是負債了。例如你以信用卡買了部手機,卡數就是你的債務了。

至於或有債務,其不同之處是「潛在」,當特定事件發生或不發生,債務才會形成。為貸款作擔保就是個好例子,若果借款人有能力償還欠款,擔保人就不須要為債務上身,因此也沒有債務可言。

相反,若借款人無力還債,擔保人就要承擔責任了。從會計角度去看,由於不能確定或有負債是否真的發生,因此,不會在資產負債表內確認,但會在財務報表的註腳內作出披露。

同一道理,若果名人當時真心相信公司是有能力還款的話,他自然認為自己沒有債務。再者,如上述所言,名人只說沒有任何債務,但沒有說明是否包括潛在債務。所以,技術上他並沒有講大話。

當然,技術上過關並不代表沒有問題,正如老婆質問老公有沒有偷食,老公答「今日沒有」一樣。縱然老婆一時不以為意,給你胡混過關,可是單靠技術做幌子的言語偽術,偷食又可以維持多久?至於名人是有心還是無意,則要由名人自己回答了。

文章來源:AM730 2013-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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